代償日治債券 財政部:有違公平
針對日治時期日本政府遺留債券問題,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日據時代日本政府國庫券及銀行發行債券,在當前財政狀況及公平正義考量下,不宜透過立法方式由政府墊付清償日本政府應付的債務。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明(2)日將審議立委翁重鈞等18人擬具「民間持有日據時代日本政府國庫券及銀行發行債券處理條例草案」、以及立委陳亭妃等22人擬具「日治時期日本政府國庫券及債券處理條例草案」。
財政部長張盛和在呈交財委會委員的書面報告中指出,日本政府所發行的國庫券及其委託勸業銀行所發行的債券,其債務人爲日本政府,因此,有關債券的償付自應由該國政府擔負。
且參酌相關文獻,日方於民國40年公告提前償還債務,但由於日方爲戰敗國通膨情況嚴重,因此,持券人考量貶值大多不願兌領。
此外,日本政府也於民國41年8月25日指示,自民國41年10月15日起至民國56年10月15日止全部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券,期限屆滿後消滅時效完成,以後便不再受理償還。財政部表示,若此案立法訂定日治時代日本債券由我政府代墊,將來恐難以向日本求償歸墊。
財政部強調,若由我政府逕予代墊該案俱屬日本政府的債務,目前持有政府在大陸時期所發行債券及日據時代的各類債務,如舊德國馬克等的國人,恐將以政府既能代償日本政府債務爲由,而要求政府亦予清償,將衍生更多爭議與紛擾。
財政部指出,日本政府發行的各種債券,既屬日本政府的債務,自應由其負責清償,倘立法由我國政府編列預算清償,形同由我國全民負擔其債務,且在政府財政艱困之際,財源籌措不易,如舉債支應,則後代子孫亦將共同承受,顯違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