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電視案」陷黨政軍爭議 上市公司身份是主要原因
▲上市公司任何人皆可買股票,前監委李復甸:不適合投資媒體。(圖/翻攝時報週刊)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臺數科收購東森電視案」出現「黨政軍」爭議和「NCC莫阻礙數位匯流發展」的聲音,不過「黨政軍」爭議並不是看「誰買了股票卡住交易」,而是用上市公司身份收購媒體所面臨的黨政軍和中資投資的風險,更何況先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通過「TBC案」時,明確要求後不可以將股份轉給鴻海等上市公司。至於此交易案充其量是有線電視的系統和頻道垂直整合,冠上「NCC莫阻礙數位匯流發展」的帽子未免太過沈重。「臺數科收購東森電視案」,因爲屏東縣議員宋麗華買了臺數科股票鬧得沸沸揚揚,支持此交易案的人士以「一張股票卡交易案」的「奧步」來形容,但是殊不知除了宋麗華,有一個政黨也早在臺數科宣佈收購東森電視後,因爲覺得臺數科後勢看漲,也從股票市場買了股票進行投資。會讓此交易案陷入黨政軍爭議,真正的原因不是因爲有民代或政黨跑去買股票,而是臺數科擁有上市公司身份,因爲上市公司基於證券市場交易原則及股份自由轉讓原則,以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之規定,根本無法拒絕被任何黨政軍直接或間接投資可能。這也就是NCC如果判「東森電視案」以「附負擔」方式排除黨政軍爭議,會出現無法執行的問題,因爲民代和政黨都是從股市交易管道合法取得臺數科股票,並非臺數科經營者,試問臺數科如何有資格和能力「承諾」一定可已排除民代和政黨所買的股票?即使當下的黨政軍問題解決,由於臺數科是上市公司,難道能保證沒有下一個民代、政黨,甚至中資能買到臺數科股票?
▲「黨政軍條款」有解釋空間?餘啓民:未修法前應遵守既定法制原則。(圖/翻攝中國時報)
此外,2009年臺灣大哥大要收購凱擘時,因爲臺北市政府擁有富邦股票,違反「黨政軍條款」,NCC否準後,最後才由富邦集團蔡氏兄弟以個人名義收購凱擘股權,同時也要求臺灣大哥大和大富的董監事不得相互兼任。這屆NCC委員在今年2月22日有條件審查通過「TBC案」時,也要求TBC的股權不得轉讓給鴻海等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不得有媒體早有「行政慣例」。而當年的「大富並凱擘案」、「旺中並中嘉案」到今年的「TBC案」,NCC也都做出多媒體經營者(MSO)不得經營新聞頻道和財經頻道的「行政慣例」。另外,根據資策會的解釋,所謂「數位匯流」,乃是指電信、網路、廣播電視的相互融合(服務匯流+網路匯流+終端設備匯流)。由於網路普及,讓不同載具界線瓦解,同一內容可以在不同平臺出現,透過數位匯流可以將原本獨立或是分開的通訊、傳播及資訊產業整合成一較大產業類別,取得更大商機與產業發展。這次「臺數科收購東森電視案」,支持此案者不斷以「NCC莫阻礙數位匯流」爲訴求,而此交易案充其量只是有線電視的系統和頻道之間的垂直整合,哪裡看得到任何「數位匯流」的跡象呢?
▲數位匯流=服務匯流 網路匯流 終端設備匯流。(圖/拍攝資策會網站)
這次臺數科集團向銀行團貸出253億元資金收購新永安、大揚兩系統臺和東森電視,要成爲臺灣媒體霸主的雄心壯志令人欽佩,只是橫在前面的NCC「行政慣例」何其多,建議應該效法富邦等上市公司老闆改以個人名義收購東森電視,並且承諾放棄經營新聞頻道,如此交易案纔會順利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