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任兒少玩3C要罰 潘建志:最需條文是禁止立委亂訂法
立法院日前才三讀通過,明定18歲以下的兒童和少年,不能使用3C產品超過30分鐘,違者最高罰5萬元。柯辦前發言人、精神科醫師潘建志(上圖/東森新聞資料畫面)25日在臉書PO文揶揄,「我們最需要的條文是『禁止立法委員亂定(訂)法律』吧!」
「爲什麼我主張專業人士要進擊立法院?實在是長久以來太多不學無術的立委,定些奇奇怪怪的法律。」先前透露有意參選立委的潘建志,昨天在臉書特別針對近日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修正案」,質疑立委們因不知道「長時間沈迷」該如何管理,只好加上排除條款,但其他如賣菸酒給兒少等該禁止的行爲,卻推給主管機關自已去想辦法。
▲立院三讀通過兒少不得超時使用3C產品。(圖/翻攝BillyPan 潘建志醫師臉書)
潘建志認爲,修正法的出發點立意良好,只是沒有用心研究,像臺灣小孩近視率世界第一這件事,在民國84年調查小六生部分,比率就已高達55.4%;再者,從民國72年高三生的數據也到76.8%。他直言,其主要行成原因是長時間「近距離」使用眼力造成,「紙本書和電子書一樣,沒必要歧視電子產品吧!」
至於長時間沈迷於電子類產品,是否會造成身心其他的問題?潘建志舉例,星期天早上聽了2個小時五月天歌曲MP3的11歲男孩算不算?8歲的亞斯伯格小弟弟拿着iPad把一本書子百科全書看完算不算?他14歲的兒子不知用iPhone打多久,寫了3萬個讚的反服貿文算不算?由此可知難以界定,這部份應留給家長自行判斷,無需「腦殘」的法條幹涉。
立法院是在23日三讀通過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明定兒少不得長時間持續用電子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情節嚴重者,將處父母新臺幣1萬元到5萬元不等罰鍰。不過條文初審時對「長時間」定義有歧見,保留朝野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