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安定措施」上路8年從沒用過 勞動部放寬啓動門檻
▲勞動部預告修正「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5條、第6條草案。(示意圖/記者張一中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經濟不景氣,政府設有「僱用安定措施」,透過薪資補貼方式,鼓勵勞資雙方度過艱難時刻,以避免大量裁員的情形,但不少立委、勞團認爲啓動門檻太高,因此從未實施過,勞動部預告修正「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5條、第6條草案,連續3個月就業保險失業率達1%以上,即可啓動僱用安定措施。
根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僱主因經濟不景氣致虧損或業務緊縮,爲避免僱主大量裁員的情形發生,鼓勵勞資雙方協商,包括縮短工時及調整薪資等方式因應,以降低失業率,共同度過經濟榮枯。
中央主管機關啓動「僱用安定措施」機制,指標是依據就業保險失業率(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佔該人數加上每月底被保險人人數的比率)連續3個月達2.2%,且該期間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佈的失業率未降低,即可辦理安定措施。
不少立委、勞團認爲「僱用安定措施」限制太高,輪番提出要下修門檻。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長陳世昌表示,2010年開始制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而2010年迄今就業保險失業率從未超過1%,因此從未實施過,如今聽取各界意見,勞動部預告修正「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5條、第6條草案。
陳世昌進一步說明,在多次與專家諮詢會議後,決定放寬啓動門檻,未來就業保險失業率達1%以上,即可採取該機制。因此未來經濟情勢再度發生2008至2009年間的金融海嘯,即可適時啓動「僱用安定措施」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