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供應鏈金融助力補鏈強鏈

來源:經濟日報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6部門就《關於規範供應鏈金融業務 引導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更好服務中小企業融資有關事宜的通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通知》聚焦應收賬款電子憑證(以下簡稱“賬款憑證”)等供應鏈金融業務,以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保障中小企業合法權益、規範相關供應鏈金融業務發展爲立足點,對商業銀行、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供應鏈核心企業等提出系列規範管理措施。

近年來,在供應鏈金融創新發展的背景下,一些金融機構、核心企業和第三方科技公司等,通過搭建供應鏈信息服務系統,支持供應鏈核心企業開立賬款憑證,用於供應鏈上企業應收賬款確權、結轉和融資,受到了供應鏈企業的歡迎。賬款憑證業務的發展,一定程度上契合了企業商業活動中的實際需求,在提升中小供應商收款保障及融資可得性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隨着供應鏈金融的發展,一些潛藏的問題和風險也逐漸凸顯。相關業務開展情況處於監管盲區;部分核心企業脫離行業實際及風險承受能力,不合理擴大憑證使用規模、延長付款期限;部分經營主體面向中小企業收費過高過多;供應鏈信息服務系統缺乏必要的設立標準和管理規範;等等。在此背景下,制定這一規範性文件,有助於促進供應鏈上下游協同共贏發展,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相關規定有利於引導供應鏈核心企業及時支付賬款,減少針對中小企業的高收費、濫收費行爲,進一步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爲加強中小企業付款保障,防止利用應收賬款拉長賬期,《通知》要求,應收賬款電子憑證付款期限原則上應在6個月以內,最長不超過1年。同時明確,供應鏈核心企業要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或不當增加中小企業應收賬款。這將引導供應鏈企業在加強現金即期支付的基礎上,合理、適度採用票據、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等延期付款手段,切實強化中小企業權益保障。

《通知》還提出,上海票據交易所將組織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信息歸集,開展統計監測分析。相關業務監測及管理體系框架的建立,有利於推動商業銀行、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供應鏈核心企業等有關經營主體在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的多重引導下,進一步規範供應鏈金融創新發展,爲促進供應鏈產業鏈穩定和優化升級發揮積極作用。

在這一規範性文件的基礎上,相關部門還須加強監管協同,共同推動供應鏈金融有關規範的制定、細化和落實,以更有效地保障中小企業的權益,推動供應鏈金融健康有序發展,爲中小企業提供更加穩定和可持續的融資支持。(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陳果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