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歧視居家照護 孝親不列扣除額
▲立委陳學聖與陳情人表示希望國稅局減輕居家照顧子女的負擔。(圖/記者陳佳雯攝)
臺灣已經步入高齡化社會,但對於想在家長期照顧父母的民衆而言,除時間、大量的金錢支出外,還有很多照護病人的實際支出不被現行稅務體制納入,非常不公平。立委陳學聖表示,住院長期照顧既然可以列舉扣除稅,居家長期照顧就應一視同仁,他還撂下重話,如果財政部不盡速回應,將強力杯葛證所稅案。
立委陳學聖委員18日邀請釋憲申請成功的曹先生現身說明,曹先生長期在家照顧植物人父親,一年要花掉上百萬,民國94年申報綜所稅時,將父親的長期照護醫藥費列報扣除額,遭國稅局認定部分金額非法定醫療院所之就診費用,須補徵應納稅額1950元,他因不服而申請複查、經過訴願、行政訴訟等冗長的過程後敗訴,進而申請釋憲,歷經六年的時間,終於由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01號解釋,宣告「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爲限始得列舉扣除,而對於付與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不得列具扣除,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認定國稅局違憲。
陳學聖指出,我國需要居家照顧的老人逾47萬人,但能在合法的醫療院所中獲得合理妥善照顧的長照病人,不足十分之一,所以居家長照的重要性不言可喻。曹先生所爭取的重點並非直接醫療費用,而是居家照護所需開支,如請看護或是醫療耗材,這纔是照護家屬最沉重的負擔。而陳學聖質疑,爲何「住院長期照護」能夠列舉扣除,「居家長期照護」就不被納入?至於國稅局目前仍未作出迴應。立委陳學聖表示,國稅局應立刻檢討現行的「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並研擬「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並「擴大可扣除額範圍」,才能讓長親力親爲照顧長輩的子女的經濟壓力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