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修訂印發城區危險住房翻建重建管理暫行規定
大皖新聞訊 危房翻建重建由各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審批;翻建重建可適度放鬆建築高度和建築容量等管控;新增建築面積5%—10%只需承擔綜合成本……6月5日,大皖新聞記者瞭解到,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合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合肥市城鄉建設局聯合印發《合肥市城區危險住房翻建重建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副局長彭純傑表示,此次修訂針對新增建築面積的費用承擔等方面有所調整,降低危險住房所有權人負擔。
值得注意的是,《合肥市城區危險住房處置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部分條款也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暫行辦法將保障危險住房使用安全責任人利益,項目建設優先使用上級補助資金,減輕住房使用安全責任人負擔。
危房翻建重建由各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審批
《暫行規定》明確,危險住房採取翻建、重建方式處置的,住房所有權人可以委託危險住房所在地區屬相關單位作爲翻建、重建的申請人,並由申請人組織實施。住房所有權人爲單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下同)的,可由單位作爲翻建、重建的申請人。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全市危險住房解危處置工作統籌、協調、監督和指導,負責危險住房安全鑑定管理,組織各區(開發區)危險住房翻建、重建規劃、年度計劃編制及實施工作。合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危險住房重建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審批、規劃許可手續辦理和不動產權屬登記等工作。合肥市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全市危險住房翻建、重建項目的施工許可審批、質量安全監督、竣工驗收備案等工作。
各區(開發區)住建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危險住房項目拆除、翻建和重建等處置工作的監督管理,牽頭危險住房項目的實施方案審查、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和竣工驗收備案等工作,危險住房翻建、重建規劃、年度計劃編制及實施等工作。發改、財政、民政、國資、公安、消防、城管、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工會等部門根據職責,共同做好危險住房解危處置工作。
翻建重建可適度放鬆建築高度和建築容量等管控
《暫行規定》明確,採取翻建、重建方式處置的危險住房,應當產權清晰,權屬合法。危險住房翻建應按照“不超過現狀或不動產權證載明的用地總面積和總建築面積,不改變原房屋用途,不突破原建築佔地範圍和建築高度”的原則,在房屋原址上恢復建設。
危險住房重建項目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可適度放鬆建築高度和建築容量等管控,有條件突破間距、退讓等技術規範要求、放寬控制指標,增加配套面積,優化戶型設計,完善建築使用功能。
採取翻建、重建方式處置的,應當由70%以上住房所有權人協商形成初步處置意向後,向危險住房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進行現場調查,組織開展第一輪危房處置意見徵詢,在徵得不低於90%所有權人同意後,會同屬地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等部門開展可行性研究,形成處置方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初步確定的處置方案組織所有權人開展第二輪意見徵詢;待所有權人協商一致同意後,正式啓動危險住房翻建、重建程序。住房所有權人爲單位的,在實施翻建、重建前,應與承租人妥善處理租賃事宜。
新增建築面積5%—10%只需承擔綜合成本
此外,《暫行規定》提到,對原登記的宗地範圍內拆除重建的,參照安置房相關政策辦理不動產登記。拆除翻建的保留原有權屬證明。重建新增建築面積超過5%、不足10%的部分,原所有權人承擔房屋綜合成本,新增建築面積超過10%的部分,原所有權人除承擔房屋綜合成本外,應按照立項同期同地段同品質二手房市場評估價的80%與綜合成本價的差額購買,並辦理不動產登記。在滿足原有住戶居住需求後仍有增量空間的,所增加的建築量可用於保障性住房、租賃住房、完善公共服務和配套設施等用途。新增建築面積超過10%的購房款可統籌用於彌補解危處置補助資金。
危險住房翻建、重建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和起始日期維持不變。危險住房翻建、重建應當嚴格按照批准內容建設。對擅自翻建、重建或不按批准內容建設的,由行政主管部門按程序移交城管部門依法查處。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對報批報建的翻建、重建項目進行質量安全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聯合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置。危險住房翻建、重建相關資金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本規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房產局:修訂後降低危險住房所有權人負擔
對於此次修訂印發的《暫行規定》,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副局長彭純傑表示,此次修訂借鑑外地做法和經驗,對符合“一無、二不、三原”條件(無產權問題,不增加新的安全隱患、不對周邊住戶增加新的不利影響,原址、原高、原建築面積翻建)的危險住房,由各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審批。危險住房重建可適度放鬆建築高度和建築容量等管控,有條件突破間距、退讓等技術規範要求、放寬控制指標,增加配套面積,優化戶型設計,完善建築使用功能。
此次修訂將原暫行規定第八條“危險住房翻建、重建,可申請電梯加裝,對符合電梯加裝條件的,可按照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相關規定,申請補助資金”刪除,主要考慮翻建重建項目規劃設計無電梯的,後期按照電梯加裝的相關政策申請資金補助,如果規劃設計有電梯,其相關費用已納入建設成本,無需再申請電梯加裝補助資金。
同時,將原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危險住房翻建、重建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圖紙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調整爲“危險住房翻建項目獲批後,原則上按現行規範進行設計和審圖,確有困難的,按照不低於房屋現狀安全水平組織專家論證”,主要考慮翻建項目按照房屋現有佈局進行設計,如果存在不滿足現行規範要求,開展專家論證進行研究。
此外,還將原暫行規定重建新增建築面積超過5%、不足10%的部分調整爲所有權人只需承擔房屋綜合成本,新增建築面積超過10%的部分,調整爲所有權人除承擔房屋綜合成本外,按照立項同期同地段同品質二手房市場評估價的80%與綜合成本價的差額購買,降低危險住房所有權人負擔。
補助資金變化:項目建設上優先使用上級補助資金
值得注意的是,合肥市房產局聯合市財政局對《合肥市城區危險住房處置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合房〔2022〕52號,以下簡稱“原暫行辦法”)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
據悉,2022年7月25日印發實施的原暫行辦法,明確了危險住房維修加固補助標準、翻建重建補助標準、產權收購方式市區資金安排、困難家庭救助標準、資金撥付審覈流程、資金撥付要求等內容。近年來,因合肥市大建設項目資金撥付程序調整,且2024年對納入國家城市危舊房改造計劃的危險住房,中央財政安排一定的資金補助。因此,對《暫行辦法》部分內容作進一步修訂完善。
此次修訂的基本思路強化資金管理,優化資金撥付使用流程;保障危險住房使用安全責任人利益,項目建設優先使用上級補助資金,減輕住房使用安全責任人負擔。
此次修訂刪除原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三款“市建設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建投集團)負責做好市級資金撥付管理工作”內容。增加一條明確中央和省補助資金的使用,危險住房處置項目應積極爭取中央及省級政策支持,優先使用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扣除上級補助資金後按照市區兩級財政補助政策給予補助。
同時,刪除原暫行辦法第十一條中“採取維修加固、翻建、重建方式處置的,由市建投集團根據《合肥市大建設項目建設資金申請撥付管理辦法》(合政辦〔2019〕8號)等規定、相關合同約定和項目建設情況覈撥市級補助資金”和“區級補助資金按分攤同比例撥付”內容。刪除原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危險住房處置項目可參照保障性安居工程相關規定,享受各類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
大皖新聞記者 徐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