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右轉出車禍...後方騎士怒告 法官因這原因判無罪

承德路七段、公館路口。(圖/翻攝自Google map)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劉姓機車騎士2016年騎機車行經承德路7段,與前方右轉陳姓機車騎士發生撞擊,當場倒地膝蓋挫傷,氣得控告對方涉過失傷害。案經士林地院法官調查後,認爲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意見書內容一下提到右轉車未注意後方來車是肇事主因,但又說後車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間隔,隨時要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內容自相矛盾,加上無法證明陳男沒打方向燈,基於罪疑唯輕原則,判陳姓騎士無罪。

劉姓騎士指控,陳男機車右轉時沒有打方向燈,反應不及才撞上。但陳男堅稱,在靠近路口的前面20、30公尺就已打方向燈,是在車禍發生後,立即關閉機車電門,纔沒繼續閃燈

法官從鑑定書內容中發現自相矛盾,加上檢方提出的證明,無法證明陳男沒打方向燈,無法排除劉男未注意車前狀況的可能,遂判陳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