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贈與真買賣規避奢侈稅 國稅局重罰
奢侈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上路滿兩年,財政部堅持「修而不廢」,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強調,爲有效抑制炒房歪風,該局特別就不當規避稅負案件加強選查,其中發現有民衆假藉贈與名義行買賣之實,經查獲未依規定申報,除了應該補稅外,並加處3倍以下罰鍰。
臺北國稅局說明,出售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的不動產,除符合奢侈稅排除的特定條件外,其他均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爲了抑制民衆不當規避稅負,該局也加強查緝,發現甲、乙、丙、丁4人於61年間共同買入土地取得所有權,並於100年4月2日與買方戊君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不過,因甲君對外債務未清償,遭法院強制拍賣其持有的1/4土地持分,遂由另一共有人乙君於100年6月14日以優先購買權拍定,並約定由戊君直接以簽約款160萬元代繳拍定款後,於100年6月20日直接將該拍定土地以贈與登記過戶予戊君。
臺北國稅局認爲,該案土地交易中,有關乙、丙、丁等3人原持有3/4的土地持分,因持有期間超過2年, 尚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徵問題。不過,乙君在100年6月14日因拍賣取得原屬甲君持有的1/4土地持分,隨即於100年6月20日買賣移轉予戊君,以不實的贈與辦理過戶登記,仍爲買賣交易,經認定依該土地持分及稅率15%計算奢侈稅27餘萬元,除依法補徵所漏稅額外,另處以1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