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幫哥哥打官司竟不用處分 《檢察官倫理規範》將修正
▲《檢察官倫理規範》將修正,檢察官不能再任意提供法律諮詢。(圖/123rf)
檢察官是偵查主體,代表國家行使公訴的權力,幾乎就是國家御用律師。但如果檢察官利用專業,卻幫私人打官司,相信對方當事人一定非常不滿,也對國家公信力產生質疑。近年來更有多名檢察官履踩紅線。因此法務部打算修正《檢察官倫理規範》,明文禁止檢察官爲私人提供法律諮詢及代理訴訟。
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王全中(事發後離職)去年接受妹妹的委託,在委任狀的受任人欄中填入自己的名字,代理胞妹提出誣告、傷害及僞造文書3件刑案告訴,向法院聲請擔任妹妹的辯護人,但被法院駁回。另外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廖俊豪,則擔任哥哥的民事訴訟代理人,但被調解委員得知廖檢的身分,向上通報。2起事件都遭查辦,由於相關規範中並未明文檢察官不得擔任親屬的訴訟代理人,處罰難有依據。最後王全中因多年前也曾代理親戚的行政訴訟,被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送監察院提出彈劾,彈劾已經通過,目前被送回懲戒法院的職務法庭審理中;另外廖俊豪則是被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不予處分,仍認爲極度不妥。
比較受爭議的,是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劉承武,他因爲提供法律諮詢,結果竟被詐騙集團利用,成爲詐騙工具,目前已經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審查。此外,劉承武還傳出咆哮鄰居,此舉被法務部長蔡清祥公開痛罵「惡行惡狀、丟檢察官的臉。」
由於檢察官提供法律協助屢屢發生踩紅線的狀況,蔡清祥認爲有必要明文規定,因此下令修改《檢察官倫理規範》,未來將新增第28條之1,檢察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爲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但公務需求及替配偶、直系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草案目前已經出爐,但有檢察官認爲範圍太窄,希望對象能放寬到「好友」;對此,法務部仍在評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