轎車當救護車國道狂飆142公里 法官認情況危急準撤罰單
高雄范姜姓婦人去年9月25日凌晨1時許,在國道10號17.4公里超速,因通過時速達142公里,超速40公里被處1.2萬元罰單,汽車還被扣牌,范姜婦人主張她丈夫心肌梗塞,才超速載他至醫院,法官檢視丈夫就醫紀錄,採信范姜女子說法,判準撤銷罰單。
去年9月25日凌晨1時許,范姜婦人的葉姓丈夫突然全身盜汗、感覺無法呼吸、眩暈、心臟跳動吃力抽痛,她擔心是心肌梗塞,纔會緊急從旗山開車載着葉男狂飆,前往國軍高雄總醫院就醫。
范姜婦人行經國道10號17.4公里處時,因通過時速達142公里,嚴重超速逾40公里,被設在開處的測速照相機拍下,吞下1.2萬元罰單,汽車牌照還被扣6個月,並記違規點數3點。
范姜婦人不服,主張她丈夫長年在國軍醫院就診,當下唯有前往該院就醫,才能做出恰當治療,她是排除萬難送丈夫就醫途中超速,並非惡意危險駕駛,符合行政罰法緊急避難規定,應該不予處罰纔對。
法官檢視范姜婦人提具的診斷書,確認她丈夫確實因眩暈、胸悶,到國軍高雄總醫院就診,且業男確實在就醫前,有多次出現症狀就醫紀錄。
法官審酌心肌梗塞病情若未立即送至醫院進行檢查及治療,恐有危及生命安全之虞,當時情況確實緊急,范姜婦人選擇自行送醫超速,屬於被迫採取之緊急避難措施,她訴請撤銷原處分有理由,應予准許。
國道10號示意圖。圖/取自Google map街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