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懲戒學生禁止“連坐”或變相體罰

規則》首次對教育懲戒概念進行了定義:是“學校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爲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爲”,明確教育懲戒不是懲罰,而是教育的一種方式,強調了教育懲戒的育人屬性,是學校、教師行使教育權管理權評價權的具體方式。《規則》指出,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爲失範、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

懲戒分類

懲戒按級別分爲三類

根據程度輕重,《規則》將教育懲戒分爲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一般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輕微的學生,包括點名批評、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增加額外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後教導等;較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生,包括德育工作負責人訓導、承擔校內公共服務、接受專門校規校紀和行爲規則教育、被暫停或者限制參加遊覽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等;嚴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且必須是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包括停課停學、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訓誡、專門人員輔導矯治等。

此外,《規則》還強調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應當遵循的程序,以減少恣意和任性。包括:實施較重教育懲戒,教師應當報告學校,由學校決定實施並及時告知家長;實施嚴重教育懲戒,只能由學校實施,且必須事先告知家長;在實施嚴重教育懲戒和給予紀律處分時,應把聽取學生陳述和申辯作爲必經的前置程序,學生或者家長申請聽證的,學校應當組織聽證。

禁止行爲

禁止七類不當教育行爲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規則》強調,教育懲戒與體罰變相體罰是不同性質的行爲。《規則》細化了禁止實施的七類不當教育行爲:

一是身體傷害,如擊打、刺扎等;

二是超限度懲罰,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覆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

三是言行侮辱貶損,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

四是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爲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是因學生個人的學習成績而懲罰學生;

六是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

七是指派學生代替自己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本組文/本報記者 雷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