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酒償險」違法行爲不賠

金管會保險副局長張玉𪸩表示,駕駛人即使保了酒償險,若酒測值超過0.55%,已屬違法行爲,保險公司可以不負理賠責任。(圖/資料照片)

記者蔡怡杼臺北報導

隨着年關春節接近,各企業尾牙活動也接連登場,國人酒後開車的機率也大幅攀升,即使針對保障無辜受害第三人立意,保險業提供「酒償險」的汽車責任險的附加險,不過,金管會表示,若酒後駕車酒測值超過0.55%並致第三人死亡或受傷時,保險公司也可以不負酒償險的理賠責任。

金管會表示,依現行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約定,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標準,而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的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的毀損滅失,非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保險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張玉𪸩表示,目前汽車責任保險有針對酒駕推出酒償險的附加條款,不過,酒償險理賠範圍仍僅限於酒測值濃度0.25-0.55%間,即酒測濃度超過0.55%,達公共危險罪標準時,已屬違法行爲,保險業者依規定可不理賠。

張玉𪸩說明,在傷害保險部分,被保險人因酒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保險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此外,金管會強調,雖然目前車主皆有加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然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若酒駕致他人傷亡,保險公司將先理賠給受害人,再向駕駛人追償。

甚至若駕駛人飲酒已達公共危險罪的標準,即酒測值超過0.55%時,因駕車致本身傷亡,且對方並無肇責,則保險公司可不負理賠責任。也就是,當駕駛人酒測值超過0.55%,造成自身傷亡、而對方無肇事責任時,保險公司也不負理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