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金融機構總部應設首席合規官
12月27日,金融監管總局發佈了《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要求金融機構應當在機構總部設立首席合規官,原則上應當在省級分支機構或者一級分支機構設立合規官。同時,明確了相關行政處罰及其他監管措施,對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特別是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首席合規官及合規官等未能有效實施合規管理的違法違規行爲予以嚴肅追責。
《辦法》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過渡期爲《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不符合《辦法》規定的,應當在過渡期內完成整改。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合規的核心要義是遵循法律法規、監管規範,不觸“底線”、不碰“紅線”,這就要求合規管理具備相應的嚴肅性和獨立性。前期,金融機構按照監管要求設置了合規總監、合規負責人、首席合規官等崗位,但具體職責不夠明確具體,難以滿足合規管理的獨立性要求。《辦法》順應合規管理實際,並借鑑國際良好做法,統一相關崗位名稱,明確首席合規官和合規官的崗位設置和職責,統籌推進合規管理工作。
具體來看,首席合規官的合規管理職責包括:負責本機構的合規管理工作,組織推動合規管理體系建設,監督合規管理部門和合規崗位的履職情況,組織推動合規規範在機構內嚴格執行與有效落實;組織推動合規管理的制度建設、合規審查、合規檢查與評價、重大合規事件處理、合規考覈、問題整改及隊伍建設等,確保合規管理工作有序運轉;按照要求定期向監管機構彙報等。
前述負責人表示,《辦法》對首席合規官、合規官給予了充分的履職保障,包括參會權、知情權、調查權、詢問權、建議權、預警提示權以及相對獨立的考覈評價體系等,並按照權責對等原則設定相關義務。首席合規官、合規官應當充分履行崗位職責,及時糾正違規行爲,有效化解風險隱患。
同時,考慮到各金融機構人員職數、資源配置等現實情況,《辦法》允許金融機構行長(總經理)、省級分支機構或者一級分支機構行長(總經理)兼任;或者由金融機構不分管前臺業務、財務、資金運用、內部審計等可能與合規管理存在職責衝突部門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省級分支機構或者一級分支機構不分管前臺業務、財務、資金運用、內部審計等可能與合規管理存在職責衝突部門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兼任。《辦法》明確,由行長(總經理)兼任的,豁免任職資格條件,不需要取得任職資格許可;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兼任的,需要符合《辦法》規定的任職條件,並取得任職資格許可。
《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曾提出“金融機構應當建立三道防線的合規管理框架”。正式《辦法》不再具體提及“三道防線”的說法,但仍對各部門在合規管理工作上的分工予以明確。其中,業務部門承擔主體責任、合規管理部門承擔管理責任、內部審計部門承擔監督責任。《辦法》要求業務部門主動做好日常合規管控,管好業務的同時也要管好合規;合規管理部門牽頭推進各項合規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合規支持;內部審計部門強化對機構經營管理合規性的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