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累犯被罰9萬不服...警察密錄器記憶卡滿無證據!法官判免罰
▲蔡男酒駕被逮,不服提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基隆蔡姓男子日前疑似因爲酒駕被警方攔查,酒測值也有0.19毫克,收到罰單,他不服提告,理由是警察未給他礦泉水漱口,也未全程錄影蒐證。基隆地院要求警方提出證據時,警方卻表示記憶卡滿了,沒有錄影紀錄,法官認定警員執行酒測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判決撤銷原處分。去年4月下午5點多,蔡男騎車經過基隆市七堵區千祥橋和堵南街口,被警方攔查,經測定後,酒測值爲0.19毫克,當場吃罰單,他向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訴,交裁處認定確實有酒駕,且已是5年內的第二次,因此裁罰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蔡男不服,繼續提告,他認爲,警方當時沒有給礦泉水漱口,等酒測器到了才叫他喝水,喝完水後也沒有休息15分鐘,直接進行酒測,而這過程中,警方也沒有依照交通法規全程錄影。
取締的員警指出當時的確有按照程序,先給礦泉水漱口,還讓蔡男休息了15分鐘才實施酒測,執行酒測過程皆依法定程序處理,但是,因爲當下蒐證用的密錄器因記憶卡容量不足,檔案已經被覆蓋,無法提出證據。
判決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規定,「對汽車駕駛人實施酒測時,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由於警方無法提供蒐證影像,法院無法辦別,因此認定警員執行酒測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判決撤銷原處分,蔡男不用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