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議選舉保證金制度 範雲提行政訴訟敗訴
範雲(右四)抗議選舉保證金制度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她敗訴。(本報資料照片)
立委範雲2018年申請登記參選臺北市長,但拒繳保證金遭中選會拒絕,她認爲現行《選舉罷免法》的「保證金制度」影響人民參政權,提告請求撤銷原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保證金是爲防只選舉人輕率登記爲候選人,屬重要公益,今(21日)判範雲敗訴,可上訴。
北高行指出,範雲提告時間是2019年1月9日,臺北市長選舉已辦理完畢,就算範雲勝訴,也無法實現保護其權利的目的,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此外,保證金制度的目的是使參選人審慎考量是否決定登記,並確認其確實具有一定民意基礎,而非輕率決定或隨意起舞逕自參選,藉以節省社會資源與國家公帑,確保選舉制度可以確實且有效選出民選公職人員。
北高行並指,《選罷法》規定直轄市長候選人應繳網200萬元保證金,目的同樣是防止選舉人輕率登記爲候選人,而非強制候選人負擔鉅額選舉費用,屬重要公益,且近24年物價上漲幅度大,200萬元額觀上並非難以達成的要求,並非不當限制。
北高行認爲,選舉結束後若候選人得票數達規定標準,保證金將如數發還,也未對不同黨派、階級、性別有差別對待,因此,保證金制度不違反法律保留、比例、不當聯結、平等等原則,也不侵害人民參政權,故駁回範雲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