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霸東森案纏訟12年 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獲判無罪
▲力霸東森案纏訟12年,王令麟終獲無罪。(本報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力霸東森案纏訟12年後,高等法院更二審22日宣判,其中更一審遭判刑3年4月的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因最高法院認爲更一審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撤銷發回後,高院宣判。高院維持一審無罪判決,駁回檢方上訴,仍判處王令麟無罪。本案因速審法,檢方上訴第三審受限制,幾乎無罪確定。
本案發生於2006年底,以百貨業起家的力霸集團,因資產大於負債而聲請重整,負責人王又曾、王金世英夫婦在事發前出境,滯留美國,因此留在臺灣的8名子女均遭法辦。全案經過多年審理後,2012年起陸續判決定讞,8名子女中,除王令甫全身而退以外,其餘7人均陸續遭判刑1年到11年6月不等,並均發監執行,目前已全數獲得假釋出獄。至於王又曾在滯留美國期間發生車禍,已於2016年5月間辭世。
其中本案於更一審判決後,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016年將部分定讞、部分撤銷發回。撤銷部分爲王令麟等7人涉案部分,其中針對王令麟的撤銷理由中指出,更一審雖將王判刑3年4月,但最高法院認爲本案系屬超過8年,更一審未考慮《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另外也對證交法新舊法比較、證交所意見書不一、犯罪所得計算問題均提出質疑,故撤銷發回更二審。
更二審審理時,法院傳喚王令麟出庭應訊,王在法庭上表示,「始終配合司法,尊重審判,但內心不免認爲司法審判除重視法理,也應顧及人民權益的保障纔對。」因本案當年雖浩浩蕩蕩起訴、一審重判,但最後判刑定讞部分,均爲5年以下輕罪。「回首本案至今,宛如一部活生生的血淚史!」而他也說,「這些年到法院開庭達600次,從無一次不到的紀錄,自民國97年至今,被限制居住、限制離境,也未有任何違反記錄。」
而高院在22日的宣判中,也認爲王令麟並未構成內線交易行爲,因此維持一審無罪判決,駁回檢方上訴。而王令麟隨即發表聲明,感謝合議庭公正審判,還他清白,並強調本案纏訟近12年,耗費精神與承受的壓力,非外人所能體會,如今終於「再次」獲得無罪判決,沉冤昭雪。另外王令麟也強調,目前只想努力拚事業,帶領3000名員工往前走,希望本案到此爲止,讓認真的企業家可以專心經營,爲臺灣經濟做出貢獻,他也將奉獻一己之心力,投身公益,回饋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