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開放6歲以下兒童進投票所 身心障礙者可請陪同人代投
▲立院三讀選罷法修正草案,6歲以下兒童可陪同家長進入投票所。(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會17日三讀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未來選舉人可以帶其照顧的6歲以下兒童進入投票所,此外,若身心障礙者不能自行圈選選票,可依其請求,由家屬或陪同的人,依據本人意思,協助或代爲圈投。
爲營造友善投票環境,立法院會17日三讀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條文修正草案,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不得使6歲以下兒童獨處的規定,增列選舉人及其照顧的6歲以下兒童,可以進入投票所。
此外,爲使身心障礙之選舉人得依意願選擇家屬以外之人陪同行使選舉權,三讀條文也規定,若身心障礙者不能自行圈選選票,可依其請求,由家屬或陪同的人,依據本人意思,協助或代爲圈投。
三讀條文明定,總統、副總統選舉,應視選舉人分佈情形,就機關(構)、學校 、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
條文規定,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 。
此外,三讀通過條文中也增訂,投票進行期間,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不服制止者,及干擾開票或妨礙他人蔘觀開票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投開票所。
條文規定,除行動電話之外,智能手錶及平板電腦等各式器材也具有攝影功能,除執行公務外,任何人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的器材進入投票所,但已關閉電源的行動裝置,則不在此限。
民進黨立委趙天麟表示,在總統公告之後,家長及其照顧的6歲以下兒童,就可以一起進入投票所,如果中選會正式宣告,6月將在高雄進行罷免案投票,就可以適用這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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