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千毅律師「延押抗告遭駁回」爆氣轟法官:未審先判 高雄2法院說話了
連千毅引爆高雄直播主之亂,目前被法院延押,委任律師葉銘進提出抗告卻在短短几天內遭法院駁回,令葉律師相當不滿,痛批法院裁定不符程序,甚至沒有收到高等法院裁定書,而是透過新聞報導才知道,高雄地方法院以及高雄高等法院趕緊澄清,一切都是誤會。
葉銘進表示,11月11日接受市刑大訊問完後,等待檢察官復訊,居然就先接到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電話通知,要在11月14日上午開延押庭;隨後接受檢察官復訊,他當場跟檢察官表示,已經接到法院通知要開延押庭,連檢察官都有點訝異回說,「對連千毅的延長羈押聲請書都還沒製作。」而11月18日收到高雄地方法院延長羈押的裁定,11月22日提出抗告,11月25日又提出補充抗告理由狀,截自12月2日爲止,扣掉卷證移送的時間,高等法院受理本件抗告案,不過才幾天而已,就可以做出駁回抗告的決定,可見輕率,根本可以說是未審先判!
▲連千毅委任律師葉銘進。(圖/記者吳奕靖攝)
葉銘進接連開轟高雄地方法院以及高雄高等法院,對此,兩法院在4日發出新聞稿澄清,全文如下:
高雄地院審理108年度聲羈字第530號連千毅延長羈押案件澄清新聞稿一、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規定,偵查中之延長羈押,必須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羈押期間屆滿之 5 日前聲請法院裁定,經法院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本案被告連千毅之羈押期間即將在民國108年11月22日屆滿,因該案系矚目案件,需召開合議庭,而承辦該案之審判長於108年11月15日、同年月20至22日均請公假,同年月16、17日系假日,另同年月18、19日均已定期開庭,爲符合前揭法律規定,承辦書記官乃於同年月11日(星期一)以電話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承辦書記官通知本案如欲聲請延長羈押,請儘早聲請,以免無法順利排出庭期。經高雄地檢署書記官回覆稱:會報告檢察官,如要聲請延長羈押,會在星期三(同年月13日)之前提出聲請狀。本院爲因應高雄地檢署有可能聲請延長羈押,而有預留法官、檢察官及律師庭期之必要。故承辦法官指示書記官於 108 年 11 月 11日致電葉銘進律師,請其預留同年月14日(星期四)上午10時時30分之時間,以避免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時,律師衝庭。等到檢察官正式向本院提出延長羈押之聲請狀時,會再與葉銘進律師確定開庭的確切時間。當時葉銘進律師亦表示該時段可以開庭,所以此次致電律師只是請其預留時間而已。二、嗣後本院於108年11月12日(星期二)收受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之聲請書,當日立即分案。承辦該案件之審判長收到案件後,同日批示審理單,依先前經葉銘進律師同意所預留之庭期,定於同年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召開延長羈押庭。承辦書記官收受審理單後,立即於同( 12 )日以電話通知檢察官及葉銘進律師,表示本件法院定於同年月 14 日上午10時30分召開延長羈押庭,提醒當事人雙方準時到場,並依審理單之內容製作正式傳票寄送葉銘進律師,此有各該聲請書、審理單及傳票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是以,本院是在收受檢察官之延長羈押聲請書後,才正式通知葉銘進律師召開延長羈押庭之時間。故報載葉銘進律師表示檢察官尚未製作聲請書,法院就定在108年11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召開延長羈押庭云云,乃是將電話通知律師預留時間之作法,誤認爲是正式通知庭期,顯然有所誤會,特此澄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 年度偵抗字第236 號延長羈押抗告案件新聞稿
一、 被告連千毅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 年度偵聲字第355 號延長羈押裁定,提起抗告,於108 年11 月29 日系屬本院,分案審理,合議庭於同年12 月2 日下午裁定抗告駁回。因本件抗告人是羈押中的被告,抗告結果如何,攸關被告人身自由的保障,本應妥適迅速審理,以維被告之人權,本院合議庭詳爲審酌後,於本案系屬後第4 日迅速作成裁定,自無未審先判,更不能將妥速審判任意指爲輕率裁判。上述新聞雲所載被告辯護律師之指摘,實有誤會,特此澄清。
二、 關於記者如何於108年12月2日晚間得知本件裁定結果,本院正着手調查瞭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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