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涉貪案 最高法院承審庭提案大法庭 統一法律見解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12年前任立委期間涉嫌向爐渣業者陳啓祥收賄6300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12年前任立委期間涉嫌向爐渣業者陳啓祥收賄6300萬元,去年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依「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恐嚇罪」判刑4年10月,上訴後,最高法院承審庭認爲先前裁判的法律見解已有岐異,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

提案的法律問題有2項,首先是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承辦人員爲關說、請託或施壓等特定行爲,是否屬民意代表「職務上之行爲」?得否即援引一般公務員所謂「實質影響力說」作爲認定之標準?

其次是民意代表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禁止假借職權圖利之規定,是否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的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所稱「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之要件?

特偵組起訴林益世,在2010年立委任內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啓祥6300萬元賄賂;2012年又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元未遂,檢方以「豺狼當道,安問狐狸」典故,狠批林益世貪腐,求判無期徒刑。

臺北地方法院認爲林收賄「喬」民間公司合約,不是立委職務上行爲,僅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犯恐嚇得利、洗錢罪判刑7年4個月;高院認爲林益世以立委權力,對中鋼、中聯公司高層人士加以恐嚇,構成貪污罪的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12年,最高法院部分撤銷。

去年更一審認定,林益世涉犯的罪行爲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且事證明確,但考量本案2012年10月25日系屬於法院後,迄今已逾8年未能確定,符合速審法減刑規定,因此從輕量判4年10月,最高法院審理中。

林益世另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2019年已判刑2年定讞,他服刑後2020年假釋出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