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設大法庭 統一法律見解

行政院會昨(15)日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未來最高法院將設立大法庭制度統一各級法院對法律的見解,針對貪污認定、測謊定罪等,不再參考過去的判例,而是透過大法庭決議機制解決。

賴揆昨表示,大法庭制度有利解決歧異見解及具有原則重要性的法律問題,統一法律見解,這將使終審法院裁判的法律適用一致,發揮促進法律續造功能;另將增訂公開起訴書規定,使公衆得以透過公開、透明資訊,檢視檢察官職務履行。

現行各級法院審理案件時,對於法律的見解不盡相同,對於貪污認定採用實質影響力說,還是法定職務說,有不同作法;測謊結果是否能當作定罪的證據,通常是參考過去判例或經最高法院決議,各級機關不同調時有所聞。

另最高法院決議機制以閉門會議方式進行,時常遭外界質疑違憲且不透明,參考判例則有緩不濟急隱憂,因此修法選擇引用德國做法增設大法庭決議機制。

未來《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後,最高法院將設置民事及刑事大法庭,當各級法院在審判過程對法律有不同見解時,可交由大法庭開庭統一認定。大法庭成員有11人,由最高法院院長庭長擔任審判長,另10人分別爲提案庭指定法官1人、最高法院推選法官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