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女「冒用大姊身分」在臺定居18年! 法官一原因判無罪

▲張女冒用姊姊的身分來臺居住18年,法院判無罪。(資料照/記者陳宏瑞攝)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大陸一名張姓女子與臺籍楊姓男子結婚,1999年間以探親的名義來臺,後續因逾期停留被解送出境。怎料她爲了快速再來臺灣,竟使用姊姊的身分,再與另一名男子結婚、申請來臺,直到18年以後才被抓包。高雄地院審理後,判張女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內容,張女1999年間與楊男結婚,同年以探親的名義來臺,不過因爲逾期停留、未經許可從事工作被查獲,2004年12月被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現爲內政部入出境移民署)解送出境,並依規定出境後1年內,不得再申請依親居留。

不過,張女爲了快速返回臺灣,2005年初竟冒用姊姊的身分,與臺籍的陳姓男子在福建結婚,取得結婚公證書後,再以姊姊的名義填寫進入臺灣地區旅行申請書。後續申請書、結婚證書由陳男幫忙轉交,不知情的旅行社取得資料後,便幫忙辦理來臺團聚的申請。

經過旅行社的幫忙,張女2005年6月拿到入出境許可證,並且搭機抵達高雄,接着再冒用姊姊的身分與入出境管理局面談、簽寫面談紀錄。且她抵達臺灣以後,立即前往辦理結婚登記、2012年也順利取得定居證、身分證等文件。直到2019年間,張女打算換髮身分證,被移民署人員抓包冒用身分,全案才曝光。

對此,張女向警方供稱,她在家中有4個姊妹,除了大姊以外,下面還有2名妹妹,當時她因爲真實身分逾期停留被遣返,且被管制一年,實在是等不下去,纔想要買身分來臺。

不過,因爲家人不希望她使用假身分,於是在取得同意的情況下,她與大姊互換身分,使用大姊的身分證來辦理證件,並且以大姊的身分來臺、與陳男結婚。互換身分一事全家都知情。

因此,高雄地院考量,張女既然已經取得姊姊的同意,得以使用姊姊的身分跟陳男結婚、辦理文書及在臺生活,這些都是經過姊姊授權所爲,因此不構成僞造文書罪,最後判處張女、陳男均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