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女主播僱人跟拍捉姦 法院判無罪的關鍵是這個

女主播僱人跟拍捉姦判無罪。(達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天秤座法律網:

報載前女主播因懷疑丈夫王男與林姓女同事有曖昧,僱徵信社拍下丈夫與女同事當衆親暱畫面,並向該名女同事求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但王男以自己座車遭人偷裝GPS衛星追蹤器,且曾遭徵信社人員靠近座車爲由,反告女主播及徵信社人員涉犯妨害秘密罪。

檢察官偵查後,認爲女主播及徵信社人員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以錄影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嫌,將一干人等起訴。

法律評析

現今社會普遍使用3C產品拍照、錄影、錄音記錄生活或蒐證,但是如果用相關設備窺視他人隱私活動,就侵害了他人隱私權,因此在妨害秘密罪章增訂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內容是這樣的:「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所謂「無故」是指無正當理由,而理由是否正當,應依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由客觀事實作爲判斷,例如媒體記者的「新聞自由」經常被主張作爲正當理由;若是配偶間懷疑對方外遇進行跟監,雖是爲維持婚姻圓滿,但是法院普遍認爲這不能作爲正當理由,進而侵犯他人隱私。

「非公開活動」,是指活動不對公衆公開而具有隱密性,且在客觀上所選擇的場所或所使用的設備足以確保活動隱密性而言,例如在私人住宅公共廁所、租用之「KTV」包廂旅館房間或露營之帳篷內,進行不欲公開之更衣、如廁歌唱談判或睡眠等活動均屬之。而汽車使用人雖駕駛汽車於道路,處於利用同一空間之他人可共見共聞的公開狀態,但即使是在公共場合,仍應賦予個人一定程度的隱私權保護,因此,若在他人車輛裝設竊聽器、GPS衛星追蹤器均已對他人不被追蹤窺視之需求及隱私權造成侵害。

經法院審理後認爲,檢察官無法舉證證明徵信社人員確實在王男車上裝設GPS,且基於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以及徵信社人員提出的跟拍照片均是在公共場所拍攝的,不構成刑法第315之1「他人非公開活動」的要件,因此獲判無罪;女主播的部份,雖然委託徵信社跟監,但是以爲徵信社採人工跟監方式才支付高額酬勞,對於裝設GPS一事毫不知情,因此判女主播無罪。

因爲通姦罪難以蒐證,多是透過徵信社跟監,但應注意仍不能侵害他人隱私、秘密活動,可以跟監、公開錄影(音),但是僅限於公開場合,也不能裝設竊聽器或針孔攝影機。若捉姦地點是私人地點,也不能直接衝入,以免觸犯侵入他人住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