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麥當勞趕「無臂媽媽」賠200萬 臺灣趕唐氏症沒事
▲美國女子拉爾森自小患有一種極罕見疾病,造成她上肢畸形無法像常人過生活,但她並沒有讓病魔擊倒,還成爲了4個孩子的媽。(圖/翻攝臉書)
「美國的人權,是鑲金又包銀,臺灣的人權是不值錢!」臺灣麥當勞高雄右昌店以「影響客人觀感爲由」,報警驅趕患有唐氏症的王姓婦女,引發民衆怒火,雖然臺灣麥當勞堅持「沒有侵犯王女權益」拒絕道歉,但同樣的事若發生在美國,臺灣麥當勞這種處理態度早就被告翻了!
以下是一個真實案例
2006年11月,美國女子拉爾森(Dawn Larson)開車帶兒子去吃他最愛的麥當勞,沒想到在得來速車道取餐時,店經理見她伸出腳掌取物,竟拒絕把食物交給她,還不耐煩地質疑:「難道妳沒有手嗎?」就是這一句話,讓拉爾森備感被歧視,一怒之下告上法院。
原來,拉爾森自小患有一種名爲「心手綜合症」(Holt-Oram Syndrome)的極罕見疾病,造成她心臟與上肢畸形無法像常人過生活,但她並沒有讓病魔擊倒,反利用腳掌取代了手掌,靠着自己的努力,學會了游泳、騎自行車,成爲了4個孩子的媽。
「我只是想讓小孩吃麥當勞,我有付錢,我到底做錯了什麼?爲什麼我要接受這種羞辱?」拉爾森控告麥當勞一案纏訟了4年多,終於在2010年12月,陪審團做出決議,認定麥當勞違反《伊利諾州人權法案》,歧視患有肢體障礙的顧客,判麥當勞需賠償6萬5000美元(約臺幣196萬元)給拉爾森。
麥當勞雖不滿判決結果,事後仍發表了一份聲明,強調「我們很同情拉爾森女士和她的小孩在生活中所面臨的挑戰。任何時候,我們都不應讓她或她的孩子感到不受歡迎、不舒服或被歧視。」「我們努力工作,以提供顧客一個備感被尊重的用餐環境,任何形式的歧視或騷擾,麥當勞都是採用一貫的『零容忍』政策。」
只是不知道這個「零容忍」,在臺灣是否也適用?(圖/翻攝動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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