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撿屍酒醉女公園廁所性侵 連2300元現金也A走 法官這樣判
男子在酒吧「撿屍」性侵連,她2300元現金也A走(示意圖,達志影像)
湯姓男子前年在酒吧內將一名酒醉女子「撿屍」帶走,在公園廁所性侵,甚至還將她掉落地面而遺留現場的2300元現金侵佔,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他的上訴,依強制性交罪、侵佔遺失物罪各判刑4年及罰金9000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湯姓男子與被害女子不相識,在2021年10月2日晚間,先後赴共同友人的酒約到酒吧飲酒,隔天凌晨4點多,衆人聚會結束先行離開,湯男見她酒後泥醉意識不清而滯留休憩,偕友離去後指示計程車司機駕車折返該酒吧,將她扶上計程車後共乘離去。
途中行經桃園市一處公園附近,他要求司機停車而帶她下車,將她拉至公園公廁內親吻褻摸,且強脫她褲子,她轉醒推拒,湯男卻毆打她並加以性侵,她遭強制性交過程中,褲子口袋內2300元掉落地面而遺留現場,湯男還拿走侵佔。
一審及二審都認定,湯男戕害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格尊嚴甚鉅,並造成她難以抹滅之陰影,犯後飾詞狡辯,難認有悔改之心,依強制性交罪、侵佔遺失物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4年、罰金90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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