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蓄長髮考績被打丙 打官司要求撤銷敗訴確定
以蓄長髮出名的警政署保二總隊警員葉繼元,103年度考績69分考列丙等,他認爲保二總隊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憲法平等權和基本人權規定的「警察人員儀容禮節及環境內務重點要求事項」,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被駁回,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考丙」,他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敗訴判決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審結,今(17)日駁回葉的上訴,合議庭認爲葉被考丙並沒有違法,判他敗訴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認爲,葉繼元103年間的服務紀錄爲嘉獎18次、申誡36次,事假1日,病假28日,葉的單位主管依公務人員考績表所列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項細目的考覈內容,並計其平時考覈獎懲次數所增減的分數後,綜合評擬爲69分,送經保二總隊初核、覆核,都維持69分。程序符合考績法與考績法施行細則等規定。
公務人員考覈涉及受考人的學識、能力、操守及工作態度,故需由其主管依其平日的表現長期爲觀察,不是僅單憑書面資料,故公務人員考評實具有高度屬人性,行政機關所爲的決定具判斷餘地,法院原則上尊重其判斷並採取較低的審查密度,僅於行政機關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才能撤銷或變更。
原判決已認定被保二總隊辦理考績評定與程序,並未違反考績法相關規定,也沒有任何法定程序上的瑕疵或對事實認定的錯誤,復未違反行政法的原理原則等情事,原判決維持考績處分並無違誤。今(17)日判決上訴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