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認識女童3天衝動3次 檢批「世界公罪」上訴撤緩刑被駁回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已爲人父的男子阿強(化名)先前透過網路遊戲結識當時就讀小學的A女,兩人僅認識3天,就相約見面發生3次性行爲,他一審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檢方上訴重批阿強的行爲是「世界公罪」,希望撤銷緩刑並加重量刑,但日前被高雄高分院二審法官裁定駁回。
▲檢方認爲阿強與A女發生3次性行爲,屬於「世界公罪」。(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檢方上訴主張,阿強透過網路遊戲尋找目標,和A女認識3天就相約見面,接着又在3天之內發生3次性行爲,他已爲人父與A女相差17歲,生活背景差異極大,先前又從未見過面,何來的感情基礎,因而認定他接近A女就是爲了發生性行爲,他的所作所爲是「世界公罪」,怎麼能因爲他事後與A女家屬成立民事調解,就認爲有可憫恕之情,一審諭知緩刑顯然不妥,而且量刑過輕,所以決定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並加重量刑。
高雄高分院法官則認爲,從雙方當事人的證詞看來,阿強與A女當時是男女朋友關係,他因爲一時失慮而觸法,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也與A女的家屬達成調解,答應賠償72萬元也都有如期履行,可見他犯後有積極彌補對受害者造成的損害。
此外,法官指出,目前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阿強選擇對象時有任何特別的惡性,過程中他也沒有違反A女的意願,衡量他的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並非不可憫恕,A女的家屬也已同意給予緩刑機會。
法官表示,緩刑是對有高度復歸社會可能的行爲人,在一定條件之下,暫不執行刑罰的替代措施,目的是提供行爲人反省自新、修補過錯、重新融入社會的機會,避免刑罰執行反而產生不利更生的負面影響,檢方上訴意旨容有誤會,最終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 《東森新媒體ETtoday》關心您:(一)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二)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三)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