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遭男強拉進廁所哺乳室性侵 淚崩忍受:他是老闆大客戶

男子假稱廁所哺乳室設計很奇怪,邀女子查看後,竟在該室內性侵對方。(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臺北一名男子在民國107年3月某日參與座談會,與擔任接待的女子小芳化名)相談甚歡,2人行經一處廁所的哺乳室時,他假稱哺乳室設計很奇怪,邀對方查看後,竟在該室內性侵對方,要求對方幫口交,小芳因爲知道他是座談會貴賓老闆的大客戶,且當時處在密閉空間內,竟妥協使他性侵得逞。法院判該男3年6月徒刑案經上訴,高等法院近日判上訴駁回。

判決書指出,該男在民國107年3月16日下午參加座談會時,與負責聯絡工作的小芳先前已透過電子信箱通信往來,他在座談會當天先是邀約對方到場外聊天,2人聊完後走回會場途中,行經1處廁所哺乳室時,他假稱哺乳室設計奇怪,邀對方進入觀看,沒想到2人進去後,他就將門鎖上,並抱住小芳試圖侵犯。

該男在哺乳室內先是親吻小芳,還將手伸入對方內衣中搓揉胸部,最後甚至露出下體要求對方幫忙手淫,小芳過程中頻頻表示拒絕,並表示「我不會打手槍」、「我怕同事太久」爲由欲逃走,該男還最後要求小芳口交,小芳因爲忌憚他是說明會貴賓、長官的重要客戶,且當時處於密閉空間內,與對方體力差距等,不敢違逆,使對方性侵得逞,事後她崩潰告知同事此事,決定報警提告。

法院認爲,該男爲滿足一己性慾,將小芳帶至哺乳室內,明知對方已拒絕與其發生口交性交行爲仍置之不理,利用小芳身在該密閉狹小空間內難以兼顧自身安全情況下,做出強制性交犯行,對小芳的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格尊嚴戕害甚鉅,造成陰影恐終身難抹滅,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案經上訴後,高等法院在近日判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