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迴轉準備撿拖鞋」撞傷人 阿伯賠21萬
一名林姓老翁2016年7月間晚間騎機車出門,行經中彰路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大隊隊部南側100公尺處附近時,欲撿拾掉落的拖鞋,於是直接掉頭回轉;而周姓男騎士因閃避不及,導致人車倒地,上下肢多處挫傷、骨折,於是求償醫藥費及不能工作損失共79萬多元。法官考量相關事證後,判林姓老翁賠21萬多元。
判決書提到,周男求償醫藥費、機車修繕費、因事故導致一年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不過,一審法官調查他在車禍後仍有正常工作與收人,因此判林姓老翁賠償21萬精神撫慰金。
周男不服上訴,二審法官考量雙方身分及經濟狀況,以及傷害情狀,周男依侵權行爲法律關係,請求林姓老翁給付21萬3千多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於法無據,另外僅再判賠診斷書費用、營養餐等2265元,其餘請求再付慰撫金、薪資損失部分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