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檢察長走人行道「腳沒踏斑馬線」挨撞遭罰300元 法官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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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卸任的臺中地檢署檢察長法務部主秘宏達,去年在臺北杭州南路愛國東路岔路口時,遭違規左轉小客車撞傷,臺北市大安分局員警到場,卻認爲陳男的腳沒有踏在斑馬線裁罰300元,臺北地方法院認定,行人「靠」斑馬線穿越道路沒有違規,撤銷裁罰,警方須還300元給陳男。可上訴。

陳男提起行政訴訟控告臺北市警局大安分局,他在去年7月28日晚上8點多,沿北市杭州南路北往南方向行走,行經杭州南路與愛國東路交岔路口時,遭吳姓駕駛的自用小客車違規左轉撞擊,他左後背挫傷、後腦勺右手肘擦傷及頸部拉傷。

陳說,警方舉發他違規,他不服舉發通知單向大安分局告陳述意見,大安分局認爲他有「行人不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之違規行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300元,他自認爲沒有違規,北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院認爲,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謂「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穿越」,應按具體情況認定,不是規定行人雙腳一定要踩踏在斑馬線上,陳男在其行向燈號綠燈時,緊靠行人穿越道白色木紋右側邊緣穿越馬路,並無違反規定。

法官勘驗畫面指出,陳男在綠燈時已緊靠行人穿越道之白色枕木紋右側邊緣行走,且其行進方向亦依行人穿越道方向直線行進,他沒有何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自不得遽令其擔負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責,判他免罰

陳宏達迴應,感謝臺北地方行政法院堅守「法治國家原則」,判決原告勝訴,撤銷原處分,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上了一堂寶貴的法治教育;他說他的懇求是讓行人有一條安全回家的路,苛政猛於虎,濫罰單不得於交通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