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家長同意體罰學生,校規豈能超越國法

2月14日,有網友發帖稱,廣東陽江江城區龍源實驗學校要求學生和家長在校規上簽字,同意體罰犯錯學生,否則就另擇他校。15日,記者從該校瞭解到,帖文發佈的內容屬實,是學校的規定。有律師表示,對學生打手掌、不超過兩小時的罰站規定均屬違法行爲。(2月16日極目新聞)

對於犯錯的學生,該不該懲戒,如何懲戒,教育部制定的於2021年實施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有明確規定。其第八條是,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爲輕微的學生,可以實施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但該校規定“‘罰站思過’不超過兩小時”。

很顯然,該校罰站時長超過了上述規定。而且,該校有關“鞭罰”的規定,不但在《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中找不到依據,還涉嫌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中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的規定。也就是說,該校“就讀須知”中的規定,超越了教育部規定和國家相關法律規定。

該校校規之所以超越國法對學生實施懲戒,理由是現在中小學校普遍存在學生難教難管的現象,從而導致老師不敢也不想管教學生。“爲防止一切歪風邪氣、不正之風在我校滋生”,除要求遵守《中小學生日常行爲規範》和《中小學生規章制度》外,還須遵守體罰犯錯學生的這一規章制度。

學生難教難管,就要施以超越國法的體罰?這顯然是一種“以罰代教”“以罰代管”的粗暴教育思維。通過體罰能否達到教育目的,我們不得而知,但就其將體罰寫入校規,已經在公然挑戰國法了。

“如不能接受此規定的學生或家長,也可另擇他校”,可見,該校既制定違法校規,又強迫家長同意,可謂“霸道十足”,完全不把法律規定和學生權益放在眼裡。

該校校規中還有一句話值得探討,即“沒有懲戒的教育就不是完整的教育”,這是爲其超越國法的體罰所找的一個藉口和理由。雖說教育部出臺《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爲教師和學校提供了懲戒依據,但不等於懲戒就是教育的組成部分,任何學校都不應該把懲戒作爲教育學生的利器。

即便要懲戒犯錯的學生,但懲戒範圍、方式、尺度,都應該在教育部規定和相關法律授權範圍內,學校無權擅自放大懲戒尺度、改變懲戒方式。

需指出的是,即便學生和家長同意該校規,學校也不能因此體罰學生,因爲家長授權不等於法律授權。再說,家長是被迫授權而不是從心裡認同這種做法。對此,希望該校對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校規,探索更科學的教育方式替代體罰。當地教育部門要依法督促該校修改“就讀須知”。

另外,如果開學後該校教師超越法律規定體罰學生,學生和家長要依法維權,對違法體罰學生說“不”。

作者 馮海寧

責任編輯 羅秋旭

責任校對 貓恩泊

主編 嚴雲

終審 編委 李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