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帳戶案移轉量吃不消 高檢要警審慎移送
臺灣電信詐欺案件猖獗,加上今年疫情影響,販售人頭帳戶牟利的人更是不在少數,全國各地檢察官因偵辦人頭帳戶案件,因聲請移轉其他地檢署偵辦,案件數量龐大而引發亂象,高達近千件的移轉案件,不但浪費司法資源,還造成一、二審檢察官對移轉標準的糾爭。爲此,臺灣高檢署日前擬定相關辦法,要求警方處理人頭帳戶案件,先依被告住居所送辦,避免再生移轉爭議。
臺灣高檢署檢察長邢泰釗上週在檢察長會議上,再三要求各地檢察長應監督所屬檢察官,落實這項規定。
依據法務部統計,全國檢察機關偵辦電信詐欺案,2017年共偵辦1萬7522人,其中出借人頭帳戶有9634人,佔55%,2018年共偵辦2萬423人,人頭帳戶案有9674人,佔47.4%,去年共偵辦2萬1524人,人頭帳戶則有7388人,佔34.3%,顯示爆量的人頭帳戶案件,已成爲檢察機關棘手問題。
而警方破獲電信詐騙案,無論是查獲機房、或逮獲車手集團,經常會將循線查出販賣人頭帳戶的被告,再一併與機房、車手案件移送至承辦的地檢署,但偵辦檢察官考量人頭帳戶被告住居所,多半不在轄區,因此動輒向二審檢察機關聲請將案件移轉至被告住居所管轄的地檢署偵辦,多年以來已成亂象。
由於人頭帳戶案件聲請移轉的案件數量相當龐大,導致聲請的檢察官、最後收案的檢察官對於案件移轉過程都有意見,甚至對二審檢察官審覈移轉準否的標準,亦有質疑聲音,除了有一審檢察官在檢察官內部論壇重炮批評外,二審檢察官也對審覈龐大的移轉案件,大感吃不消。
高檢署爲了解決人頭帳戶案件移轉管轄的亂象,也避免例如被告「家住臺北,卻要在屏東出庭」的情狀,11月初已制訂相關辦法,要求各地檢察官受理司法警察移送人頭帳戶案時,要求司法警察首先須依被告的住居地、或戶籍地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地檢署,至於破案的「犯罪地」則是移送的最終考量,倘若警方未能依此一作法處理,檢察官在審覈案件時,可逕將案件退回司法警察,要求司法警察重新依管轄權區域移送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