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木欽告鏡週刊抹黑求償1000萬 當事人未到審判長不宣判

前公懲會委員石木欽因不滿「鏡週刊」在司法院人審會召開前,發佈「六篇」嚴重斲傷他名譽的系列報導,會前尚未取得資料的人審委員受影響,他向週刊求償1000萬元並要求刊登道歉啓事。(本報資料照片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因不滿「鏡週刊」在司法院人審會召開前,發佈「六篇」嚴重斲傷他名譽的系列報導,會前尚未取得資料的人審委員受影響,他向週刊求償1000萬元並要求刊登道歉啓事,臺北地院5點宣判,但因當事人未到,審判長不宣判。

石木欽委任律師事務所有派代表到庭,但因審判長要律師出示委任狀,律師表示,只是要來聽宣判,審判長表示如果未委任未報到,就是當事人都不到庭,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不宣判,因此未宣判。

審判長退庭後,才透過行政庭長室表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都駁回」,駁回石木欽的請求。可上訴。

石木欽表示,請辭是自我道德標準底線,不應成爲劣質媒體抹黑的標的不容假藉新聞自由,嚴重詆譭個人名譽,他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並批評週刊對於他請辭案的報導,對他應有的平衡及查證隻字不提,顯有故意或過失損害名譽。

石木欽指出,週刊以以貼標籤手法,扭曲抹黑,週刊以「司法醜聞豪門宴1至6」等六篇渲染文字標題,並以「涉當財團法律顧問」、「司法界巴菲特」等不實標題惡意貼標籤,顯有故意或過失,且棄法院澄清於不顧,栽贓他替死人關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