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貞昌的小兄弟與丁役
最近兩件動搖憲政體制新聞,一件是蘇貞昌要求法務部提供特定案件的證物,要親自看還有哪些人涉案;另一件是陳菊帶隊巡察行政院。兩件事都未被大衆注目,相關人員也都隱而不發。但是看在法律人眼裡,卻如鯁在喉不吐不快。
依《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第4條,委員巡察中央機關,由各委員會辦理。帶隊巡察行政院是內政委員會召集人的權責,院長只是委員身分隨隊參加,不是領隊。院長、副院長通常不出席巡察,無論地方巡察或是中央機關巡察。各院部年終之巡察蓋依性質由相關之常設委員會辦理,該委員會之召集委員擔任巡察之領隊。行政院之定位困難,照理歸屬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負責巡察事宜,由內政召集委員負責帶隊前去行政院。
第4屆就任第1年前往行政院巡察,王建瑄執意領隊,當時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召集委員礙於情面禮讓王建瑄。第二年中央巡察時,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召集委員洪德旋便依照規定辦理,不再由王建瑄任性而爲,領隊是法規明定,院長要來也是隨行。洪德旋委員依法之主張是對的。
在第5屆,委員似乎對行政院巡察之事,沒有再考慮是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職權一節。院長又不是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成員,院長出席行政院巡察只是隨隊參加。監察委員巡察行政院,主席是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召集委員,行政院長率各部會出席是備巡察,儘管兩院院長可以高坐主席臺,也是委員的客氣與尊重,並不是主持巡察。第5屆開始,院長都參加,與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召集人爲共同領隊。巡察會議好似行政院長主持,監察委員變成了賓客,監察院行政同仁疏未提醒,事至不妥。如此,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規定,監察委員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就變成虛文,監察院變成首長制,委員就變成小兄弟了。
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院作成判決後,行政院長不買帳,可以指三道四,但是叫法務部把檢察官掌握的證據調來,看看還有什麼人犯罪,可以嗎?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爲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檢察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謹慎執行檢察職務。
目前法制,檢察官還是廣義的法官。依《法官法》第1條規定,爲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保障法官之身分,以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偵查制度雖規定檢察一體,檢察官不是獨立行使職權,依據檢察體系長官的指揮,連法務部長都不能指揮檢察官。行政院長大吼一聲,「審判證物筆記簿拿來我看!」可以嗎?檢察官不是法庭中的丁役。
民進黨全面執政以來,憲政體制確實亂了套。蔡英文、蘇貞昌、陳菊3位都是法律人,能不懂得憲政法制的基本道理嗎?國家元首蔡英文若不出面干涉制止,那就是坐實了《亞洲週刊》所指責,龍袍加身的民選獨裁。(作者爲中國文化大學法研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