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犯拒捕遭擊斃 勇警不起訴

臺南永康分局警員顏利丞。(本報資料照片

員警開槍打死人的下場

鐵路警察局員警李承翰執勤中殉職,引發各界關注警械使用問題。臺南市永康警分局警員顏利丞,去年4月追捕竊盜通緝犯翁國銘時,連開4槍擊斃對方,事後家屬控告員警業務過失致死。臺南地檢署認爲顏員用槍時機已達情況急迫,並未逾越必要程度處分不起訴,家屬也未聲請再議,全案確定。

開槍警卸下心頭重擔

顏利丞昨表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時,心裡重擔完全卸下,他要感謝檢察官長官的相挺,對提升警察士氣有很大幫助;尤其警察局長黃宗仁事後到醫院探視他,還整合警友資源協助打官司,讓他無後顧之憂。

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警員劉耿銘,去年4月16日在臺南市北區西門路三段某肉糉店發現竊盜通緝犯翁國銘,經上前表明身分準備逮捕時,翁佯裝配合,卻奔向停放附近的自小客車發動車輛準備逃逸。

死者家屬告業務過失

劉員制止時,遭拖行30多公尺並欲衝撞中央分隔島。前來支援的警員顏利丞、呂佩珉,打破車窗制止未果,2人朝車子共開6槍,致車撞上中央分隔島才停下。翁右側肋骨中了1槍,送醫不治。死者雙親警方開槍擊斃兒子很有意見,控告開4槍打死兒子的顏員業務過失致死。

檢方歷時1年多偵辦,認爲翁某經警員劉耿銘表明身分且告知被通緝,仍拒捕並企圖駕車逃逃,導致危害警員及用路人安全,理應自行承擔後果,不該由保護民衆生命身體安全而開槍制止的執法警員承擔。

駕車拖行危及員警安全

檢方指出,如果翁在駕車逃離途中,撞傷或輾壓劉員或路人造成傷亡,社會大衆也會指責人在現場執法的警員顏利丞等人,持有警械卻沒有使用。換言之,不能以翁某的行爲,並未實際造成他人傷亡的事後觀點,忽略他事前拒捕並可能造成的嚴重危害。

檢方強調,依案發時客觀情況,足以認爲已達情況急迫的程度,確有使用警用槍械制止翁某拒捕倒車行爲的急迫需要,顏員用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的相關規範,屬合理使用,難認有何過失,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