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踩雷!復委託買賣股票海外所得 屬最低稅負範圍

海外股票投資人而言也極具吸引力。(圖/路透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隨着經濟環境變化、投資方式多元,民衆投資管道和選擇股票標的日益漸多,但是有些稅負上應該注意的事項切勿忽略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許多民衆會透過在券商開戶、復委託買賣海外股票,如果有海外所得,應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

國稅局舉例甲君2016年已經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並且已經繳納納稅額30萬元,但是甲君的配偶在國內證券公司開立復委託帳戶,買賣海外股票財產交易所得1100萬元,根據國稅局查獲,該甲君的基本所得額(含配偶的在國內證券公司帳戶)是1400萬元,扣除基本所得額的免稅額670萬元,再乘上20%的稅率,應納的基本稅額是146萬元、扣除甲君已經繳納的一般稅額30萬元之後,甲君還要補徵116萬元的稅。

依據基本稅額規定,如果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配偶與受扶養的親屬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所得金額達670萬元以上應依規定計算申報且繳納稅額,且還有以下四項要計入基本所得額。

一,海外所得額,包含復委託買賣海外股票

主要是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如前述案例所提的甲君,雖然甲君有不服並申請複查主張不知道國內證券公司所購買的復委託股票屬於海外所得,所以並沒有併入申報。

但是,經過國稅局查,證券公司確實有寄發「個人各類信託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所得憑單資料明細通知單」給甲君配偶作爲申報參考,該通知單也有附註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受託人(券商或銀行)免填發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所得憑單,此兩類所得也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海外所得則需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達100萬元以上者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所以甲君配偶所取得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當中課稅範圍之內。

▲死亡保險給付超過一定額度也計入基本稅額課稅。(圖/pixabay)

二,死亡給付超過3330萬元計入基本所得額

國稅局表示,如果要保人受益人非同一人的壽險年金保險(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免計入),但是如果超過3330萬元就是要扣除3330萬元後剩餘計入。

三,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

四,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列舉扣除額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如,土地、納骨塔、股票等。

國稅局提醒,民衆如果在券商開立復委託帳戶買賣海外股票,獲取海外所得,如果屬於個人基本所得額中海外所得課稅範圍,若漏未申報要依法補徵稅款之外還會處三倍以下的罰鍰。所以民衆如果在稽徵機關查獲前發現申報資料有錯誤可以依規定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漏稅款,可以免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