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男躲警竟將機車丟鐵軌 警拖離機車救火車免出軌
▲苗栗王姓男子將機車棄置鐵軌上,險生火車出軌意外。此爲示意圖,乃日前費城火車出軌意外。(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苗栗男子王崇瑋,遭吊銷駕照後又騎車上路。2016年7月晚間9時許,他爲了躲避警察臨檢,將機車騎進臺鐵日南站北方鐵道上,棄置機車逃逸。還好員警及時趕到,將機車拖離,避免10分鐘後開來的貨運火車撞上、出軌。最高法院審理後,5日將王男判刑3年2月定讞。
判決指出,王男因多次酒駕遭查獲,判刑定讞後,2016年4月間就被吊銷駕照,但他仍繼續騎機車上路。案發於2016年7月13日,晚間9時30分左右,王男騎機車沿臺中市大甲區黎明陸橋南端往苗栗苑裡方向行駛時,看到前方員警擴大路檢盤查。王男不僅駕照遭吊銷,還沒戴安全帽,爲免遭查獲,王男竟在陸橋上違規迴轉,加速逃逸。
員警發現王男違規迴轉後,隨即駕駛警用汽車追上,王男則騎進臺中市日南國小旁巷弄,由於小路直接接上臺鐵日南站北方鐵道,王男機車前輪無法騎過鐵軌,他心急之下,竟將機車緊鄰鐵軌,棄置在鐵道上,隨即徒步逃逸。警車隨後趕到,發現鐵道上竟有機車,兩名員警隨即下車將機車拖離。不到10分鐘,就有一部貨運火車開過,員警的行爲,避免火車出軌的意外。警方事後循線逮捕王男,檢方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依照刑法「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判刑3年2月。案經上訴,二審臺中高分院審理時,王男辯稱,當時因緊張,並未想到機車停放鐵軌上,火車經過時會發生危險,並無妨害火車行駛之主觀犯意。但法院認爲,王男的行爲仍具有不確定故意,確實成罪,考量他具有多項前科,又再度違規,且爲規避員警舉發,不顧公衆交通往來之安全,率將機車停在緊臨火車軌道之位置,恐造成火燒車事故,對火車之行車安全造成潛在重大危險,實無足取,因此還是判刑3年2月。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5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