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的可能和保單南轅北轍 癌症重疾險理賠定義 快大一統
▲奇美醫學中心一般及消化系外科陳明鎮主任表示,提高乳癌存活率關鍵,在掌握治療先機。(圖/記者林悅攝)
保險局正與壽險業者研議統一癌症險、重大疾病險的理賠定義,而過去各家推出的癌症險理賠範圍多種,民衆投保時可以多加了解。
目前的癌症險,有的分爲兩階段的理賠方式,包括原位癌及侵襲性癌症。有的癌症險則是僅提供一次性給付後保險效力就終止。還有要注意所挑選保單商品,是否有提供豁免保費機制,意即無須再繳交保費,但保單仍有效力的功能。
過去被視爲絕症的癌症,在各種新式療法與藥物的出現下逐漸轉變爲可治療、控制的疾病,但醫藥與治療的支出卻也因此大幅增加,動輒數十甚至數百萬的醫療費用可能爲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帶來嚴重衝擊。
10月爲國際乳癌防治月,衛生福利部指出乳癌爲臺灣婦女癌症發生率第一位,死亡率第四位,對婦女健康威脅極大。
康健人壽總經理暨執行長邵駿崴(Tim Shields)表示,以保單設計原理來說,女性趁年輕時投保癌症險,保費相對較爲便宜。
市場上的癌症險保單,有「單筆+多重給付」癌症險,單筆給付的保險金提供保戶罹癌初期時的一筆醫療費,後續還會繼續提供多重給付方式的醫療費,以癌症險分爲兩階段的理賠方式來說,有的保單商品理賠範圍爲原位癌及侵襲性癌症。
若經醫師確診爲罹患第零期的初期癌症,保險公司會按保單條款給付保額10%,做爲初次罹患原位癌保險金。
保戶若確診爲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後,保險公司則會依確診當時的保險金額100%爲「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給付這一筆保險金之後,立即啓動豁免機制,也就是保戶無須再繳交各期保險費,保單持續有效。
有的癌症險會提供保戶確診爲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後,每經過兩年以上只要經醫師再次確診爲侵襲性癌症,不論是原有癌症復發、轉移至其他部位,或是罹患新癌症,每次確診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的30%給付「續次侵襲性癌症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