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再犯「治療無限期」?法務部:應關到確定不傷害人才放
▲性侵犯再犯之虞強制治療相關問題憲法法庭,由審判長許宗力召開。(圖/翻攝司法院官網)
《刑法》之相關法律規定,得命有再犯之虞的性侵犯關在相關處所接受強制治療,直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爲止,法界批評這等於「治療、關押無限期」。有法官、被告因此聲請釋憲,司法院3日召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表示,國家要有保護機制,應該關到確定不傷害人,才能放人。
《刑法》第91-1條規定,犯性侵案件者,刑滿前或其他法律規定,認有再犯之虞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爲止。」法界批評這樣的規定不夠明確,由誰鑑定「再犯危險顯著降低」?若再犯危險沒有降低,是否可以無限期治療關押?
就有3名性侵案件被告,聲請人盧恩本犯下乘機猥褻等罪判刑3年5月定讞,2011年出獄,但之後就在臺中培德病監接受刑後強制治療8年,去年才聲請釋憲。聲請人曾樹城因性侵被判刑15年,2002年入監前就接受強制治療,直到2005年開始服刑,但檢方聲請刑後繼續治療,他提出抗告也遭法官駁回,因此今年1月聲請釋憲。最後一名聲請人則是常方正,因性侵被判刑10年定讞,結果有高度再犯之虞,也被要求刑後治療,今年1月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3日開庭審理,聲請法官臺中地院法官張淵森指出,強制治療應設有上限,「總不可能一個遛鳥俠關他4年」,實在太違反比例原則;曾有遛鳥俠犯「公然猥褻罪」判刑4月,卻強制治療4年,強制治療是刑期的7倍,實在太不合理。
另外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也出席憲法法庭,他主張相關規定並未違憲。由於近來長榮女大生遭性侵棄屍案件發酵,引起關注。蔡碧仲說:「國家正在面臨一場風暴,就是性侵害造成的。」他強調,強制治療並非變相刑罰,僅針對有高度再犯風險者;且若不服可提出抗告。由於性侵犯等同部分精神犯罪一樣,很可能一輩子不會治好,因此蔡碧仲認爲不應限制治療期限,否則讓高度再犯風險者在監獄外遊蕩,將危害民衆安全。他會後接受訪問時表示,「國家要有一個保護的機制,不關他在監獄沒有關係,但不能放他出去,要關到確定他不會傷害別人才行。」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認爲相關規定並未違憲。(圖/翻攝司法院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