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文彬/司法改革該如何對症下藥?
▲司法改革應回到專業領域,避免政治力的介入,不走民粹路線。(圖/視覺中國CFP)
司法改革應回到專業領域,避免政治力的介入,不走民粹路線,而要腳踏實地、做實事。先檢討現行合理之法制如何落實,強化執法者及其輔助人員之素質、員額、待遇、獎懲,並針對訴訟程序煩冗、卷證繁雜、監獄人滿爲患,以及檢討《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條文之再修訂。
1.確切落實現行「合議制」、「審級制」之司法機制功能,不宜採行「金字塔型」訴訟結構。
2.刑事訴訟之法制所規劃設計「檢察官的公益角色」,應切實發揮其效能(《刑事訴訟法》第二條參照)。檢察官並非當然站在被告的對立面,故得撤回起訴,爲被告之利益上訴或聲請再審、非常上訴。
3.執法者(法官、檢察官)的「專業學養」及「人文素養」,應加強其培訓及在職教育。
4.執法者工作上的司法正義績效,應該有獎、有懲。院、檢之首長也應負起督導的責任。
5.司法實務團隊中,「書記官」的素質訓練應加強,員額應增加,待遇要提高,法警亦然。
6.律師的素質也應該從制度上予以提升,培訓機關宜由法務部擔任。
7.《刑事訴訟法》上的「檢、辯交互詰問證人」、「告訴人、共同被告轉爲證人角色」之機制設計,應予廢除,迴歸法官職權進行主義、證人單純角色,以避免訴訟程序繁冗。
8.《刑法》原有的「連續犯」、「牽連犯」法條應予回覆,「追訴權時效」也應回覆原來的條文,沒必要將時效期間加長。同時檢討「法定刑度」、「合併最高刑度」、「假釋」機制,改善監獄人滿爲患的問題。
9.「死刑」之刑事法制,乃是基於公平正義的理念而設,目前應持「宜慎不宜廢」之原則。
10.「陪審制」、「參審制」,本是英美法系「不成文法」制度下的產物,並不適合我國的國情。
●許文彬,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