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年男子從蹦牀向外跳躍摔傷後索賠

本報訊 近年來,隨着蹦牀公園娛樂項目的流行,消費者因參與此類風險活動而受傷的事例時有發生。近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成年人在蹦牀時意外受傷而引發的健康權糾紛作出一審判決,酌定受傷者自擔80%的責任,蹦牀公園所屬公司承擔20%的責任。

25歲的小黃在進入蹦牀公園後,先後玩了蹦牀、攀巖、跳臺等項目。在準備離開時,小黃再次經過蹦牀區域,從蹦牀跳到外面平地的正常走道而摔傷。經協商未果,小黃訴至法院,要求蹦牀公園所屬公司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合計19萬餘元。

經查明,案涉蹦牀公園在蹦牀邊緣張貼了寫着“禁止向外跳躍”的醒目黃底黑色大字的安全警示標語入場前,小黃也在前臺掃碼登記,勾選了安全須知書下方的確認選項

法院認爲,小黃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對於自身安全負有高度注意義務,特別是參與高風險遊樂項目,尤其應當增強安全意識,杜絕危險動作。小黃對蹦牀運動的風險應有足夠認識,亦應清楚從蹦牀向外跳危險更大,卻依然實施不當行爲而最終受傷。因此,小黃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自身存在較大過失,應自擔相應責任。

對於蹦牀公園來說,對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應向參與者充分說明和明確警示,並採取有效措施進行防範。雖然蹦牀公園在入場前對小黃進行了一般性、概括性的安全提示,也通過在蹦牀邊緣張貼警示標語,進行了針對性的特殊安全措施,但在小黃嘗試不當行爲時,無證據證明現場工作人員及時進行制止。蹦牀公園的安全保障措施並未真正落實到位,對小黃的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關於雙方的責任比例,因小黃受傷主要系其從蹦牀向外跳所致,故其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綜上,法院酌情認定小黃自擔80%的責任,蹦牀公園所屬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雙方均服判息訴。(楊曉軍 李慧惠 丁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