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伯祥/改善法官工作環境,落實多元進用
▲廣拓法官進用管道,鼓勵優秀法律人轉任法官爲司改之要。(Photo by James Robinson/flicker/示意圖)
我國法官之進用,以往主要是經由司法官特考錄取,再經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兩年訓練後,分發至實務從事審判工作。長久以來,社會各界對於考試及格的法官年齡過輕,社會閱歷不足,迭有物議。
88年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就法官的人事改革議題,曾形成未來法官由檢察官、律師及學者轉任,並終極廢除法官考試的多數意見。於《法官法》審議過程中,也迭有主張或提案廢除法官考試,仿美製使法官全部從律師、檢察官、教授中擇優遴選之呼聲。
根據《聯合晚報》101年3月26日之報導,司法官考試錄取的年齡層大都分佈在24到30歲之間,年輕的法官所作判決內容與人民的法律情感出現嚴重落差時,常會被冠上「娃娃法官」、「奶嘴法官」等難聽的封號。對此批評,當時的司法院長賴浩敏也坦言並非無的放矢。司法院爲迴應各界關注考試進用法官年紀過輕、社會歷練不足,以及法官自年輕起長期在封閉的司法體系內與外界隔絕,同質性高而易與多元多變的社會價值產生疏離,乃廣拓法官進用管道,鼓勵優秀律師、檢察官、學者、公務員轉任法官,並將法官多元進用列爲司法改革的重要政策之一(以上資料來源:司法院人事處100年5月30日「法官多元進用制度說明」)。
對於司法改革何去何從,法律專業人員經常囿於師承或本位,而有英美路線及歐陸路線之爭,因此儘管法官的多元進用在社會上有高度共識,且早經司法院列爲重要司改政策,但仍有異見,認爲歐陸法系也是考選法官,所以司法人員過於年輕、欠缺社會歷練這點被過度放大,主張只要改善職前及在職訓練即可,甚至將公衆的指責歸咎於民粹甚至誤解者。
放眼兩大法系,自19世紀就已密切交流、相互學習(歐陸仿效英美法系引進人民參與審判、違憲審查機制,美國仿效歐陸強調檢察官的公益性格等,都是着例),在全球化的當代,法律繼受的路線之爭實屬無謂,實事求是纔是正辦,所以我們先確認:究竟法官的社會歷練重不重要?
根據海得格(Martin Heidegger)及加達默(Hans-Georg Gadamer)提出的詮釋學循環,人的理解活動是根據自己先在的前理解(Vorverständnis),針對所欲理解之事物反覆修正,直到人自認已獲致符合事物本身(Sach selbst)的循環過程。人的先在理解由其所處結構塑成(Bildung)。以法律人來說,包括法學教育所習得之釋義學、個人之正義感、生活經驗乃至當下所處環境,都會形塑他在理解法律文本及證據時的先在理解。法官的社會歷練、經驗形塑了他(她)在理解法律條文(特別是充斥其間的不確定法律概念),乃至證據內涵時的先在理解,具有不同社會背景及歷練的法官,當然就帶着不同的先在理解進入案件。所以,就吵架時三字經或國罵脫口而出的案件,有的法官認定構成侮辱,有的法官卻認爲只是發語詞;而相同的證據,在上下級審法官之間也常會有截然不同的理解。
從詮釋學循環來看,法官的社會歷練很重要,社會歷練及生活經驗越豐富,能帶進案件的先在理解越多,更有機會在經過詮釋循環後趨近於正確。因此公衆要求法官富於社會經驗,並不全然是無的放矢。儘管對於青年法官而言,這類因制度缺陷而來的指責是非戰之罪,並不公平,但多元進用確實有其必要。
▲臺灣基層法官難爲,不僅工作量超載,工作環境極需要改善。(Photo by The Eichholz Law Firm/flicker/示意圖)
問題是,爲何司法院的政策開了門,但找不到資深律師願意轉任法官,以致必須在這次的司改國是會議繼續談多元進用?
官方說法是資深律師多金,不捨收入的損失而不願屈就法官每月十數萬元的薪俸。這個說法沒有任何實證基礎,但以臺灣律師市場目前的飽和狀況來看,對於許多資深律師而言,能夠有固定薪水,擺脫案源及事務所成本的壓力,還能有退休金,其實還是很有吸引力的。但卻無法吸引對法治有理想的資深律師放棄事業轉任法官,根本的原因在於工作不吸引人,而非薪水不吸引人。
社會期待法官做神的工作,但臺灣司法體系卻把法官當成科員來訓練、管理,將裁判書類的製作當成法官的主要工作,法官花了絕大的力氣在製作裁判書類,謹小慎微,唯上級審見解是從,生怕稍一不慎就被上級審撤銷。理論上,開庭是訴訟的核心,是心證形成及判斷的基礎,但不少法官卻因爲這種只重視書類品質的環境而輕視,甚至厭惡開庭。這樣的工作,如何吸引對法治有理想的律師轉任。
臺灣的司法體系不但把法官當成科員來使用,而且還讓他們嚴重過勞,基層法官的工作量超載,在這次司改國是會議引發的司法人員投書潮裡被再三痛陳,也的確是事實。過勞的原因,是訴訟制度落後,讓法官做了許多不需要做的事情,而且還不給法官必要的支援:助理及硬體設備都嚴重不足。
法官的工作吸引不了律師,當然也無法吸引學者。這次司改國是會議第三組針對法官工作環境無法吸引資深律師及學者轉任的問題,作成:檢討判例及最高法院民刑庭會議決議制度,改革法學教育、改革國考,增加法官及檢察官之輔助人力及必要硬體設備,減少法官、檢察官的工作量,簡化書類,檢討高檢署、高院人力配置問題,設計能讓高檢署、高院人力迴流地檢署及地院的機制,並讓學習司法官增加至民間社福機構及社會改革團體實習,以增加司法官對社會現況之理解,並建立由法律人擔任兼職法官及定期法官制度等項決議,都算是從司法官培訓制度、司法環境、工作負荷、工作尊嚴、經濟條件及退養保障上做改善,以增加資深律師、學者轉任法官之誘因,可算是對症下藥,接下來就看政府如何落實了。
●尤伯祥,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北律師公會第27屆常務理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憲政改革研究委員會主任委員、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門委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