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臉慢慢往下看」誘拍私密照 渣男性侵15歲少女
高雄一名27歲潘姓男子,透過臉書社團結識年僅15歲的A女,明知對方未成年,竟利用通訊軟體引誘A女拍攝私密照,甚至將她帶到工作處所性侵得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一名27歲潘姓男子,透過臉書社團結識年僅15歲的A女,明知對方未成年,竟利用通訊軟體引誘A女拍攝私密照,甚至將她帶到工作處所性侵得逞。事後,A女及其父母憤而提告求償,高雄地院審理後,判決潘男應賠償A女25萬元、A女母親10萬元、A女父親10萬元,總計4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潘男於2023年5月間透過臉書認識A女,明知她年僅15歲,竟利用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妳不是說要給我看妳嗎」、「先看臉慢慢往下看」、「我先看胸部」、「那下面呢」等訊息,誘使A女拍攝並傳送裸露胸部及下體的私密照片。不僅如此,潘男還於同年5月19日凌晨3時許,將A女帶至其位於高雄市某區的工作處所,並在未違反A女意願的情況下,與她發生性行爲。
A女事後身心受創,其父母得知後憤而提告,主張潘男的行爲已嚴重侵害A女的貞操權、身體權及人格法益,並造成A女精神上極大痛苦,因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潘男賠償A女40萬元,另賠償A女父母各10萬元,合計60萬元。
面對指控,潘男坦承部分犯行,但辯稱自己經濟困難,還要扶養2名子女,僅願意賠償30萬元。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爲,潘男明知A女未成年,仍利用其年幼無知,誘騙拍攝私密照並與其發生性行爲,已嚴重侵害A女的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且A女父母對女兒的監護權亦因此受損,情節重大。
法院審酌,A女案發時年僅15歲,正值青春年華,判斷能力及身體自主權尚未成熟,潘男卻利用網路交友之便,誘騙她拍攝私密照並與其發生性行爲,已嚴重侵害A女的身心健全發展,並對其父母造成極大精神痛苦,因此判決潘男應負賠償責任;考量雙方身分、經濟狀況及侵害情節後,判決潘男應賠償A女25萬元(包括私密照侵害10萬元及性侵15萬元),另賠償A女母親10萬元、A女父親10萬元,總計4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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