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夫就醫狂飆時速142公里挨罰 法官認情況危急準撤單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洪靖宜攝)
高雄范姜姓婦人去(2023)年9月25日凌晨1時許,在國道10號17.4公里時超速,因通過時速達142公里,被開一張1.2萬元罰單,記違規點數3點,汽車還被扣牌。范姜婦人主張她丈夫不明原因盜汗無法呼吸,疑似是心肌梗塞,才超速載他至醫院,法官檢視丈夫相關就醫紀錄,採信婦人說法,符合行政罰法第13條之緊急避難行爲,判準撤銷罰單。
去年9月25日凌晨1時許,范姜婦人的葉姓丈夫突然不明原因全身盜汗、感覺無法呼吸、眩暈,甚至心臟跳動吃力抽痛,她擔心是心肌梗塞,緊急從旗山開車載着葉男狂飆,前往國軍高雄總醫院就醫。
范姜婦人行經國道10號17.4公里處時,因通過時速達142公里,被測速照相機拍下,遭開1萬2000元罰單,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牌照還被扣6個月。
范姜婦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她主張,心肌梗塞數分鐘就能奪命,送醫途中違規超速並非惡意危險行爲,因丈夫都是在國軍高雄總醫院看診,當下唯有前往該院就醫,醫院才能做出恰當醫療,到院打針治療昏睡3小時病情才控制改善等語。
法官檢視診斷書,確認她丈夫確實因眩暈、胸悶,到國軍高雄總醫院就診,且葉男確實在就醫前,有多次出現症狀就醫紀錄。至於爲何當下未尋求救護車協助,葉男則主張是因救護車只到地區醫院旗山醫院,但他的病歷都在國軍高雄總醫院,若再轉國軍高雄總醫院怕來不及,此種情形下,才由妻子自行駕車送醫。
法官審酌,婦人違規行爲是避免葉男生命安全遭受危害之緊急避難措施,符合行政罰法第13條之緊急避難行爲,她訴請撤銷原處分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