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滯留外籍人士 外交部宣佈再延長停留期限
新冠肺炎疫情趨緩,但多數國家仍進行邊境管制,外交部今天宣佈,針對受疫情影響而滯留我國的外籍人士,在臺灣停留期限第4次自動延長30天,毋需另行申請。
受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而滯留我國的外籍人士,外交部之前已分別在今年3月21日、4月17日及5月18日3次宣佈延長在臺合法停留期間30天的措施。
近來國際疫情發展狀況雖有趨緩跡象,但各國仍普遍維持邊境嚴管,國際航班也未恢復正常,國際旅行難度仍高。
外交部發言人歐江安表示,外交部決定針對2020年3月21日(含)以前,以免簽證、落地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境我國,且停留期限尚未逾期的外籍人士,其在臺得停留期限,第4次自動延長30天,共計延長120天,毋需另行申請。但自入境隔日起算,在臺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180天。
她說,此項措施將視疫情發展狀況檢討調整。至於在臺停留期限已達180天的停留延期或已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的處理方式,則可參考內政部移民署公佈有關符合特定情形的外國人,於新冠肺炎期間得申請特別延期規定及「擴大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專案」等措施,另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