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縱火殺人褓姆莫煥晶 21日執行死刑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指出,被告人莫煥晶長期沉迷賭博,身負高額債務。2016年9月,莫煥晶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藍色錢江公寓朱姓被害人夫婦家從事住家保姆工作。2017年3月至同年6月21日,莫煥晶爲籌集賭資,多次竊取朱小貞家財物,並找藉口向朱借款,所得金錢均被莫豪賭輸光。同年6月21日晚,莫煥晶爲繼續籌集賭資,決定採取在朱小貞家中放火再說明滅火的方式騙取朱的感激,以便再向朱借錢。22日4時55分許,莫煥晶在朱姓被害人家客廳用打火機點燃書本,引燃客廳沙發、窗簾等易燃物品,導致火勢迅速蔓延,造成屋內的被害人及其3名未成年子女共四人被困火場,最終因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火勢並造成該1802室和鄰近房屋部分設施損毀。此外,莫煥晶在浙江省紹興市、上海市從事住家保姆工作期間,多次盜竊僱主等人的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莫煥晶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爲已構成放火罪;莫煥晶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盜竊罪。莫煥晶經預謀在高層住宅內放火,致4人死亡和他人財產重大損失,犯罪動機卑劣,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雖然莫煥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放火罪行,但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所犯放火罪依法不足以從輕處罰。對莫煥晶所犯數罪,應依法並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覈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莫煥晶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