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技術員「眼花」看錯遭重罪起訴 僞造文書輕判定讞

中科院技術員因錯看標案內容結果重罪起訴。此爲示意圖。(圖/123rf)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中科院辦理天鷹專案」,技術員蕭振益誤以爲標案中有爬坡最低速度門檻,向上反映,而資訊通信研究所電子戰組組長周志隆擔心來不及交車會被懲處,竟指示吳姓研究員要求廠商變造數據應付檢方以貪污重罪起訴,一審重判6至7年徒刑。但上訴二審後,改認定他們僅爲僞造文書罪,輕判1年2月以下的刑度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4日駁回上訴定讞。

本案因陸軍司令部委託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辦理「天鷹專案」,再由軍備局採購中心採購,2011年5月由神通電腦得標,神通電腦派員承辦這項業務。但中科院承辦的技術員蕭振益竟眼花看錯,誤以爲載具部分有爬坡最小速度的需求,也未通知得標的廠商神通電腦公司改善、拆除、重作或更換新品

蕭男向上級反映,當時資通所電子戰組組長周志隆考量交車時間將近,且採購契約已經多次修過,如果還要再修改契約,會更加耗時浪費周男擔心因此被懲處,再加上神通電腦交的車的確是採購契約要買的載具,竟指示屬下吳姓研究員,要求廠商代表更改數據。吳男2013年間做出「XC00A09L車載式雷達信號產生器合格標準表」的不實文書。

檢調單位接獲檢舉後,進行查辦,最後桃園地檢署認定周男等3名公務員與廠商代表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等相關罪嫌,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周男等3人有罪,均判刑7年、褫奪公權4年,廠商代表判刑6年、褫奪公權4年。案件上訴二審。

高院二審審理後,卻出現不同認定。高院認爲被告等人的行爲僅是行政疏失、怠惰,未構成圖利重罪;另外廠商交付的車輛也是標案需求車輛,未獲得不法利益。高院因此改依照「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將周男、蕭男、廠商代表分別判刑6月、6月、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其中廠商代表還緩刑3年;另外依照「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將吳男判刑1年2月徒刑,緩刑4年,緩刑期間須向公庫支付20萬元。案件再上訴,最高法院14日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