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廊樓梯不得堆雜物 違者最高開罰20萬、可連續處罰
▲北市建管處提醒,樓梯、走廊需保持暢通,任意堆置雜物,依法可開罰4萬到20萬不等罰鍰。(圖/北市建管處提供)
臺北市公寓大廈建築密集且數量龐大,土地空間寸土寸金取得不易,常會看到民衆將私人物品堆積在防火巷弄、室內樓梯間及共同走廊等,甚至停放餐車、汽機車及瓦斯桶。建管處提醒,上述空間需保持暢通,堆積雜物、設置柵欄等,依法可裁罰4萬到20萬罰鍰,且可連續開罰,民衆應多加註意。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
建管處指出,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可依法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若肇致他人跌倒受傷,除可能被訴「過失傷害罪」而負民刑事責任外,如發生災害涉及妨礙人員逃生避難及影響消防救災者,將依公共危險相關責任依法究處。
建管處長劉美秀呼籲,爲加強本市公寓大廈之居住品質及公共安全,請社區住戶積極檢視是否有走廊樓梯堆雜物妨礙出入等情形,並應自主改善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