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非故意造成「凶宅」 房東求償300萬元敗訴
宋姓女子4年前在承租的房屋臥室窗戶跳樓輕生死亡,房東向宋女繼承人求償,一審認定房屋因自殺事件成爲凶宅貶值,判決宋的老公及子女須賠償300萬元,二審認爲宋女非故意造成房屋跌價,改判免賠。可上訴。
張姓及任姓屋主提告主張,他們將房子租給蘇男及妻子宋女共同居住,不料,2017年1月19日宋女從房屋跳樓自殺身故,雖未減損係爭房屋結構或安全效用,但一般社會大衆對凶宅多存有嫌惡及畏懼心理,影響購買意願及價格。
屋主表示,該房屋雖在客觀上未達滅失程度,但房子的價值因被列爲凶宅減損,蘇男及其子女是宋女的繼承人應負賠償責任,共賠償他們300萬元。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宋的繼承人須賠償300萬元。
蘇男等人提上訴表示,宋女當天墜落在房屋所屬大樓之2樓花圃,非在房屋內過世,應不致造成係爭房屋跌價,況影響房市交易因素多端,鬼神之說亦無根據,他們不須賠償。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認爲,自殺者是求生而不可得之情形下,斷然自殺,果有一念迴旋,通常即不發生自殺結果。自殺行爲幾乎非自殺者所能自我控制,難以認爲宋女對致生房屋貶值具有間接故意,判決宋女繼承人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