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第44批3件指導性案例

來源:法治日報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昊

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金某等組織賣淫案,長春某澤投資有限公司訴德惠市某原種場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利辛縣某達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訴安徽某安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利辛縣某騰置業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案3件指導性案例,供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

本次發佈的指導性案例“金某等組織賣淫案”,裁判要點爲,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爲人爲獲得立功情節約購毒品並予以揭發的,屬於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立功線索,不應認定爲有立功表現。對於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原判認定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有誤的,二審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寫明一審判決存在的錯誤,但根據上訴不加刑原則,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指導性案例“長春某澤投資有限公司訴德惠市某原種場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裁判要點爲,在債權人持續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普通訴訟時效因多次中斷而期間未屆滿的情形下,債務人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關於“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的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指導性案例“利辛縣某達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訴安徽某安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利辛縣某騰置業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案”裁判要點爲,在建工程的承包人向該工程的抵押權人承諾放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放棄行爲是否損害建築工人利益。損害建築工人利益的,放棄行爲無效;不損害工人利益的,放棄行爲有效,但僅對該抵押權人產生建設工程價款債權的清償順位劣後於抵押權的效果,發包人的其他債權人據此主張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